珠委档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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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文件的收发、运转流程和管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必须建立严密的文书管理制度,文书管理人员应与档案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编、交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持有的档案材料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

1、文件资料的立卷应根据文件资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完整、准确和系统,根据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并填写好卷内备考表。

2、装订要求:文书档案装订前要除去文件上的金属物,要求整齐、不掉页、不压字、用线绳装订,文书档案每卷的厚度不能超过2厘米。

3、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符合文件格式及标准、字迹工整线条清楚、编号分类准确,禁用圆珠笔、铅笔书写需归档的文字材料。

4、根据我委工作情况档案分类编号如下:文书档案(A)、基建档案(B)、设备、仪器档案(C)、会计档案(D)、已故人员档案(E)、声像实物档案(F)、科技档案(ND)。其管理办法见附件。

5、立卷单位移交归档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 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每年三月底前各处室将上年度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整理后送文书室,由文书按归档要求整理,文书室必须于六月底前连同目录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2、科技档案:

(1) 工程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工程建设程序分阶段归档。

(2) 科研文件材料待科研成果鉴定后,综合整理归档。如是合作项目,由主持单位保存一套完整的资料归档,协作单位可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相关的档案。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3、基建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具体办法见附件三。

4、设备、仪器档案在开箱时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进行技术资料的登记,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具体办法见附件四。

5、会计档案,在年终结算后暂由财务部门保存一年,期满后移交归档。具体办法见附件五。

6、已故人员档案,定期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六。

7、声像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应在各项活动后一个月内,按声像档案归档的六个要素:即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录者进行整理归档。具体办法见附件七。 8、干部档案,由人事管理部门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八。

第十二条 公司及机关各处室要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本单位年内各种档案收集整编、管理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内将整理好的上年各类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二级单位自己管理,于次年一季度向档案部门报告上年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并报送一份目录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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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形成规律和便于保管、提供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编目、专柜保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具体办法见附件九~十四。

1、档案库房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要有专用库房和设备,专柜保管,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高温等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对于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修复或补救措施。

2、档案的利用,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和借阅工作,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文件的编研工作。

3、档案的销毁:定期做好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对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由本单位的领导、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单位(人员)组织鉴定后,需销毁的档案必须填写清单一式二份,经主管档案的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清单作长期保存。

4、档案的保密: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防止遗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对发生档案遗失和泄密事件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与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电脑管理档案、建立全面系统管理软件,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不清之处由委档案馆负责解释。

委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细则。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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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的文书档案工作,实现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文书档案在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水利部办公厅《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委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和查考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应归档。由委档案馆集中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长期积压文书材料。

档案馆负责对机关各单位的立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文书立卷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文书立卷工作是文书处理部门的一项任务,凡是以珠委名义发出、接收的公文一律由委办公室秘书科文书室集中统一管理,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于次年的一季度前向委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 委各处(室)应指定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当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的三月底前向办公室文书室移交。

第五条 各单位从部、省和有关部门带回或收到发送珠委的文件,一律送交办公室文书部门统一登记,处理和归档。各单位不能自己保存。如工作需要可留复印件。 第六条 凡参加各种会议(包括出国学习、考察)带回的文件材料,要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经档案馆盖章后方可报销差旅费,不归档者,财务人员不予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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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移交其经办或暂存的应归档文件材料,不得擅自带走。

第三章 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八条 凡是反映本委机关工作活动,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九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档案保管期限应从文件材料归档的年度算起。通过鉴定需再延长保管期限时应从鉴定过的年度算起。 第十条 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机关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如:本委制定的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大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调整、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水利部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存。如:机关一般工作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材料,人劳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文件,水利部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如:机关一般事务性文件,上级或同级发布的非机关主管业务,在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一条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1、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委工作时的讲话、题词。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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