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隔离管理规定(修改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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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隔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能量隔离管理,防止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区队、科室。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作业前能量隔离的方法、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能量: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工艺物料或设备所含有的能量。本规定中的能量主要指电能、机械能(移动设备、转动设备)、热能(机械或设备、化学反应)、势能(压力、弹簧力、重力)、化学能(毒性、腐蚀性、可燃性)、辐射能等。

(二)隔离:将阀件、电气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能量不能释放。

(三)安全锁:用来锁住能量隔离设施的安全器具。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类:

1. 个人锁:只供个人专用的安全锁;

2. 集体锁:现场共用的安全锁,并包含有锁箱。是一把钥匙可以开多把锁的组锁。

(四)锁具:保证能够上锁的辅助设施。如:锁扣、阀门锁套、链条等。

(五)“危险!禁止操作”标签:标明何人、何时上锁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锁或隔离点上的标签。

(六)测试: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的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为避免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内蓄积危险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释放,对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隔离设施均应进行能量隔离、上锁挂标签并测试隔离效果。

第六条 各区队、科室要建立能量隔离设施[包括盲板(实心法兰盘或管堵)、安全锁]台账,明确拆/加人、时间、地点。

第七条 隔离或控制能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一)移除管线,加盲板。 (二)切断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 (三)退出物料,关闭阀门。 (四)辐射隔离,距离间隔。 (五)锚固、锁闭或阻塞。 第八条 抽加盲板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抽加盲板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统一编号,作好记录。 (二) 负责盲板抽加的人员要相对稳定,原则上谁加谁抽,人员变动要做好交接。

(三) 抽加盲板的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四) 抽加盲板要考虑防泄漏、防火、防中毒、防滑、防坠落等措施。

(五) 拆除法兰螺栓时要以对角方位缓慢松开,防止管道内余压或

残余物料喷出;加盲板的位置应在来料阀的后部法兰处,盲板两侧均应加垫片,并用螺栓紧固。

(六) 盲板及垫片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其材质、厚度要符合技术要求,盲板应留有把柄,并于明显处挂牌标记。

第九条 安全锁必须和“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同时使用,电气作业同时执行国家相关电力作业规程。

第十条 当隔离点不具备上锁条件时,经作业人和属地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在标签上签字,可以只挂标签不上锁。

第十一条 在开始作业前,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人员都有责任确认隔离已到位并执行上锁、挂标签。

第十二条 安全锁、锁具及标签的管理

(一)个人锁和钥匙使用时归个人保管并标明使用人姓名或编号,个人锁不得相互借用。

(二)防爆区域使用的安全锁应符合防爆要求。 (三)集体锁应集中保管,存放于便于取用的场所。

(四)锁具的选择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五)“危险!禁止操作”标签除了用于能量隔离点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应填写清楚上锁理由、人员及时间并挂在隔离点或安全锁上。

(七)属地单位发现“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信息不清晰时应及时更换和重新填写信息。

(八)“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不得涂改或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备用钥匙的管理应做到: (一)由锁具所属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二)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锁时使用。 (三)严禁私自配制备用钥匙。

第二节 能量隔离的步骤

第十四条 辨识与隔离

(一)属地单位应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能量的来源及类型,编制“能量隔离清单”(见附录A),由测试人和施工负责人双方确认签字,经属地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张贴在作业现场醒目处。

(二)根据能量的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设施。 第十五条 上锁、挂标签

根据能量隔离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隔离点选择合适的锁具,填写“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对所有隔离点上锁、挂标签。上锁分以下两种方式:

(一)单个隔离点的上锁。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施工负责人用个人锁锁住隔离点。

(二)多个隔离点的上锁按下列顺序实施。

1. 用集体锁将所有隔离点上锁、挂标签。涉及电气隔离时,属地单位应向电气人员提供所需数量的同组集体锁,由电气专业人员实施上锁、挂标签;

2. 将集体锁的钥匙放入锁箱,钥匙号码应与现场安全锁对应; 3. 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锁箱; 4.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确保每个作业人员要在集体锁箱上上锁; 5. 属地单位批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确认上锁点,才可签发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