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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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作者:陆一婷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摘 要】为了达到相当的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向代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或民间担保公司借款获得“过桥资金”以应对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年检需要的情形已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立即从公司账户取出代垫资金归还给出借人(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因其不能及时补足注册资金,造成公司资本虚假不实,最终后果是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引发经济纠纷。为此,《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 对代垫注册资金后抽逃返还问题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以加强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保护,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以下就以一起发起人或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简要分析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 一、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王某和陈某,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4,500万元、陈某出资500万元。2005年3月2日,王某为公司设立时验资所需筹措资金,以其和陈某作为A公司代表,向B公司提出借款要求。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B公司同意A公司借5,000万元,其中王某4,500万元、陈某500万元;借款期10天,自2005年3月3日至2005年3月12日止,期满后协议自动作废;借款期满,A公司将借款总额归还B公司。2005年3月15日,B公司将申请金额分别为4,500万元和500万元的银行本票两张解入A公司的验资专户,作为王某和陈某的投资款。同月18日,A公司完成验资后将5,000万元转回B公司的银行账户。后王某和陈某未补缴出资。A公司申办、注册过程中,王某和陈某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签署公司章程。

2011年因A公司拖欠原告公司货款,且经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实无财产清偿,原告索款不着,又因A公司股东王某已去世,故要求王某的遗产继承人、陈某对A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中被告王某继承人在继承王某财产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被告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公司其辩称其与两股东系借款关系,并非提供资金协助股东虚假出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陈某的行为已满足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因代垫资金协助设立公司,导致原告公司误认为A公司是有实力的公司并与之发生买卖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