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宾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规范(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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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宾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

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2005

年5月30日公布,2006年11月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要求

为切实加强我市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宾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特依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洛阳市宾馆进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宾馆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宾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定义和对象

宾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是指境外人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宾馆临时住宿时办理的登记手续。

根据规定,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对象是: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宾馆、饭店等旅馆业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工作实施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宾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建立、职责和任务的落实以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宾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业务进行培训、指导。

第二章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成立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有效保护在我市临时住宿的境外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其在我市顺利地进行各项正常活动,凡接待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的宾馆都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要成立“境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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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前厅部或客房部(须为本单位的一级部)经理为副组长,本单位住宿登记业务部门人员为成员,以正式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如有人事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处。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1、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一负责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有关事务的管理,负责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经常性联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公安机关布置的各项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任务,搞好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主管总经理应切实发挥小组组长的作用,承担本单位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加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为搞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并将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通过培训,宣传有关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员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涉外常识,了解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掌握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业务知识,准确、及时地向公安机关传输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培训可采取各单位内部进行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前往授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是一项重要的境外人员管理基础工作,要搞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依照本规范建立包括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接待人员、管理人员、微机报送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要对涉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督促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

对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下发的各项境外人员管理工作动态、通报、协查、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口头传达的工作任务,各宾馆人员在接到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传达,予以布置落实,发现问题或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对于在日常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可疑情况,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请示和报告。 第七条 日常工作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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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登记备案制度,用专门簿册建立“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备案本”,做好每日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工作的情况记录、交接班记录、信息传输情况等各种记录,列入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工作考核管理,同时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七条 涉外案事件处置工作

宾馆发生涉外案事件时,各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及其他主管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处置工作,还要及时将涉外案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备案本”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境外客人安全保卫工作

宾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单位消防和安全保卫措施,切实保障境外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的管理

宾馆应配置适应工作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和传网线路,同时做好联网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障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向公安机关的日常报送。与公安机关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连接因特网,要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如联网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报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迅速妥善解决。

对不适应工作的联网计算机和设备,各宾馆必须及时淘汰更新,切实保障工作需要。 第十条 信息收集和上报

接待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的宾馆要提高员工对涉外动态、信息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注意收集临时住宿境外人员中的各种信息,不失时机地将掌握的各种情况及时报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临时住宿登记的规定 一、 临时住宿登记的程序 1、查验证件 (1)外国人

A、 本人有效护照和我国签证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边防入境验讫章。 B、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C、 对持有驻外使、领馆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团体签证的团队,可不用逐个填写住宿登记表。但团队必须提供人员完整、项目齐全的团队成员名单复印件和房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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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于没有团体签证的外国旅行团一律按散客处理,必须逐个验证、登记和录入。 D、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2)港澳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边防入境验讫章,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 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登记表一般由本人填写,特殊情况也可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填写时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按登记表规定的项目逐一认真填写,不得有缺、漏项或错填现象。 “临时住宿登记表”应为依照公安机关规范制定项目、内容的登记表,宾馆可按照要求自行印制。 3、 检查、校对

受理登记单位在登记人填写完毕后,必须对登记单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所填内容是否与所持证件一致,有无错项、漏项,发现差错要及时指出并修正。 4、 传输数据(报送登记表)

受理单位在受理登记完毕后,按规定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录入计算机内“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系统”, 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信息传输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住宿登记专用章后,按年、月、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保存期限为三年,计算机信息为五年。如计算机联网系统发生故障,宾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公安机关申报,故障予以解决后应立即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宾馆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应遵守先登记后住宿的原则。

宾馆应做好住宿登记管理业务部门与客房部等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共同做好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坚决防止“以国内人员身份为外国人办理登记”等不如实登记情况的发生,“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此应切实负责。 二、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规范

1、 英文姓、英文名:凡外国人(既使有中文姓名)必须填写此项;港、澳、台居民、华侨如有外文姓名,尽可能填写;在英文姓名单词之间为一个空格,不允许有其他符号出现;如遇到无法录入的字符用空格代替。

2、 中文姓名:凡港、澳、台居民、华侨必须填写此项;外国人如有中文姓名,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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