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1317-2009《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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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kg);

K1——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规范》表3.2.2取值;

K3——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按《规范》表3.3.3-2取值; 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

C——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kg/m3),按《规范》第3.3.1条取值。 灭火装置数量计算:

N≥m/m1

式中:

N——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数量(具);

m1——单具悬挂式灭火装置超细干粉额定充装量(㎏)。

《规范》在条文说明中举例说明了上述设计方法的计算过程。灭火剂灭火效能不同,其设计灭火浓度也不同。《规范》条文说明中,采用注册灭火效能为0.06kg/m3HLK超细干粉灭火剂应用举例。

示例:采用体积法时,灭火剂设计用量m及灭火装置数量N计算。

某变配电站有两个1.2m×3m×1.5m的配电柜架,其中一个有两面围墙,围墙离配电柜架0.8m;另一个四周无围封结构,拟采用额定充装量2㎏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保护,灭火装置内充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效能注册数据为0.06㎏/m3,采用体积法进行设计。 因配电柜中有油浸开关,配置场所危险等级系数=1.5,有两面围墙的配电柜架计算体积为: V1=(1.2+0.8×2)×(3+1×2)×(1.5+1) =35(m3)

灭火剂设计用量为: m=K1×K3×V1×C

=1.5×1.0×35×0.06×1.2 =3.78(㎏)

N≥m/m1 ≥3.78/2 ≥1.89(具)

选用2kg充装量的FZXA2/1.2-CX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2具。 四面无围墙配电柜架计算体积为: V1=(1.2+1×2)×(3+1×2)×(1.5+1) =40(m3)

灭火剂设计用量m为: m=K1×K3×V1×C

=1.5×1.0×40×0.06×1.2 =4.32(kg) N≥m/m1 ≥4.32/2 ≥2.16(具)

选用2kg充装量的FZXA2/1.2-CX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3具。

3、《规范》科学规定了不同场所灭火剂设计用量采用不同的补偿系数,使之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扑救火灾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燃烧物质的不同,火的燃烧强度,燃烧速度也不同。

因此对不同的燃烧物,不管是采用全淹没应用灭火的方式还是采用局部保护应用灭火的方式设计,灭火剂设计用量也应不同。

国内外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先进标准中规定了针对不同的保护物,在全淹没应用灭火中采用不同的灭火浓度。ISO6183、GB50193、GB50370等先进标准中,在灭火系统全淹没及应用设计时,就规定了不同的物质系数,设计不同的灭火浓度。

根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在全淹没应用时,通过惰性气体驱动灭火剂在防护区形成足够灭火浓度粉雾灭火,灭火方式类似于气体,因此《规范》参考国内外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先进标准,规定了全淹没应用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设置场所划分的危险等级,加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量。同时,又根据各类物质火灾的特点,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设计时,科学合理地规定了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根据保护物或区域的实际情况,加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量。 目前在用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其主要灭火基理是阻断燃烧链式反应,同时又具有遮隔热辐射及覆盖窒息作用。在灭火效能、灭火速度等物理化学特性方面与气体灭火剂有诸多不同。考虑到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特点,根据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为简化计算,方便设计,《规范》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的划分采用了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和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在标准条文表1里依据配置场所危险等级的划分,规定了危险等级K1的补偿系数;严重危险级补偿系数为1.5,中危险级补偿系数为1.1,轻危险级补偿系数为1.0。《规范》在条文说明中的表1—表4对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各类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作了详细列举,使《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规范》条文说明表1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表1 配置场所与危险等级对应关系

危险等级配置场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所 甲、乙类物品生厂房 丙类物品生产场所 产场所 甲、乙类物品储库房 丙类物品储存场所 存场所 轻危险级 丁、戊类物品生产场所 丁、戊类物品储存场所 配置场所厂房的危险性等级是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等因素划分的。各类物质火灾的危险性分类见《规范》条文说明表2。

表2 生产的各类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甲 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乙 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丁 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配置场所仓库的危险性等级是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

分的。各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规范》条文说明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