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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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

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