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张君犯罪心理的剖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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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F e b . , 2 0 0 2

期 )

J o u r n a l o f H e n a n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A c a d e m y N o . 1

第 1 期 ( 总 第 6 2

反社会人格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

——对张君犯罪心理的剖析

李玫瑾,屈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

北京100038)

[摘 要]本文通过对张君犯罪心理的剖析指出,要特别注意一种由反社会的人格障碍导致的犯

罪现象。这种人格障碍引发的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对象。 [关键词]反社会人格;人格障碍;犯罪心理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02)01-0056-04

随着张君犯罪团伙许多犯罪事实的被揭露,人们为如此残忍的犯罪者和如此嚣张的犯罪事实感 到震惊,尤其是对杀人不眨眼的首犯张君的心理路程深感困惑。张君案件再一次唤起社会对犯罪人 的关注,对人性的思考。

一、张君具有典型的反社会人格障碍

张君是如何走到这一步的?他自己在法庭上说,一是贫穷,二是不服处罚产生的报复心理。有 媒体也曾报道:“城乡间的差异把他们推到了城市的边缘”。①然而,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归

因于外”的心理表现。

所谓“归因”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现象,是指人对自己的种种行为进行有意或无意的解释,寻找

理由或原因的过程。这一心理现象的规律是:绝大多数人在归因时,都倾向于把好的行为和成功的 行为归结于自身的原因,相反,把不好的行为和失败的行为归结于外部原因[1]。这种“归因于外” 的倾向在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解释时更为多见。

事实上,张君的这种归因纯属无本之木。因为生活于贫困之中的人很多,并非每个人都会像张 君那样滥杀无辜,甚至向自己的同伙、有恩于自己的老乡下黑手;也不会像张君那样从小学起就与 班上的许多同学打架;更不会像张君一样提着菜刀闯入自己看中的女孩家逼婚。社会中的许多人都 经历过贫困,并非每个人都像张君那样对帮助过自己的人翻脸无情。张君的许多行为绝不是“因为 贫困”所能解释的。

至于他说的“不服处罚产生的报复心理”更没有道理。事实上,是张君犯罪在先,法律惩罚在 后,法律并没有冤枉张君。况且他在广西杀自己的老乡、在云南杀两位女青年都不是报复“法律”, 而是为了“钱”,为了“找一个用枪杀人的手感”(张君原话)。

笔者并不反对“许多犯罪人是受社会不良影响走上犯罪道路”的结论,但是,张君犯罪的原因

[收稿日期]2001-08-10

[作者简介]李玫瑾,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屈明,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 ①《南方周末》2001 年 4 月 19 日第 1 版。 56

绝非如此简单。确切地说,“张君”案件是由反社会的人格障碍导致的犯罪现象。具体而言,这种人

不管在什么环境下,都只顾自己、不顾他人,行为完全由冲动的欲望驱使,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择手 段、不顾后果,无情无义且妄自尊大。这种人格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

害性,是社会犯罪预防的重点对象,也是刑事立法与刑事执法中要特别给予关注的问题。

由“反社会人格障碍”引发的犯罪并非什么新鲜话题。早在 19 世纪末,就有犯罪学家研究并详

细描述过这类犯罪人,他们将其称为“异常犯罪人”。翻开意大利犯罪学家加诺非诺的《犯罪学》(1885 年)便可看到相关的描述:“当你在近处观察他们时,你会怀疑他们是否有灵魂。他们留给你的印象

是如此麻木、颓丧和本性凶残……他们的道德麻木可以从他们当众描述犯罪时的厚颜无耻观察出来。 坦白的谋杀犯可以毫无顾忌地描述他们犯罪的最可怕细节,而对于他们使受害人家属蒙受的耻辱和 痛苦表现出十足的冷漠。没有什么会触动他们,也没有什么能使他们洗手不干。他们的特点之一是 无法抑制某种愿望,他们只能被愿望所驱使。当他们渴望什么东西时,什么事情也无法阻止他们。

凶狠、嫉妒、傲慢、敏感和过分的拘泥……虚荣永远是他们突出的标志,他们没有一丝悔恨的迹象。 然而,他们绝不是白痴。他们将会结婚、生儿育女,却在一个晴朗的早晨,突然地抛弃妻子和孩子,

令其全家和邻居迷惑不解地消失掉。他们不具有真正的悔恨,不惧怕刑罚,而是希望、盼望这种刑 罚。”①只要认真地读过犯罪学家对这类犯罪人的描述,你就会发现,眼下的张君与书中所描述的“异 常犯罪人”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何谓反社会人格?反社会人格障碍一般从儿童时期就开始有各种明显的不良表现,如逃学、打 架、偷盗、离家出走等。青春期开始出现性行为紊乱,出现各种违法行为。他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偷 同伙的东西,甚至残杀同伴;他们可能玩弄一个又一个女人,生下许多孩子却一个也不抚养;他们 并不认真对待其犯罪行为,大多只是重复同一种侵害行为;他们只有最肤浅的感情,并不十分关心 自己的配偶、家庭或孩子,对他们来说,自我才是最重要的。因此,这种人格障碍也被称作“道德

白痴”。具有这种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人 无论出现在哪里,都会给周围带来破坏、暴力与恐怖的阴影[2]。 反社会人格障碍并非在犯罪之后形成,恰恰相反,正是先出现反社会人格,然后,这种反社会人格 才决定其必然出现社会文明所不能容忍的“无视任何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换言之, 反社会人格也是个体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人与一般犯罪人的区别是:反社会人格者表现为持久的适应社会生活的 障碍,而犯罪人有明显的犯罪原因,其犯罪行为有发生、发展和转变过程。后者,外在的环境因素 较为明显;前者,则在幼年(即外在因素尚不明显时)就已发生明显的反社会倾向。同时还要说明, 并非所有的犯罪人都具有反社会人格,反社会人格在人群中的比例约占 5-15%。据国外有关方面的 调查,这类人在法院、监狱和社会福利部门较多见,而且此种人格多见于男性。从张君的许多行为 来看,他正是具有这种反社会的人格障碍。

二、反社会人格发生的原因

既然反社会人格具有较高的违法或犯罪倾向,那么,要预防这类人格的形成及危害后果,必须 首先研究这种反社会人格形成的原因。问题在于,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由于人格既涉及遗传等生理问题,又涉及个人的成长环境及成长经历,一旦形成就会表现为终 生的心理特征。因此,对人格的分析大致有两方面:其一是遗传,其二是社会环境(尤其是人格形 成的生命早期的环境)。

从遗传的生理机制进行研究,国际上相关的资料较多。有人通过测试皮肤电发现,反社会变态

①加诺非诺著:《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第 85-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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