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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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每件奖励2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5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

2. 在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8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

3. 在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

4. 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3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

5. 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3万元。

(二)视听类作品

1. 在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8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6万元;

2. 在中国音协、中国影协、中国舞协等国家级专业协会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3万元,银奖(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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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1万元;

3. 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作品,每项奖励0.4万元;

4. 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在省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八条 成果转化奖励

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课题鉴定(含结项)、专利、新产品证书、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等的转化。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研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按学校所得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二)以学校科研成果孵化的科技企业,按学校所得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九条 管理绩效奖励

(一)年度人均科研入校经费(以科研统计年度计算;在岗人数以人事处核定为准,下文同)较多的学院,按年度科研入校经费的1%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自然科学类学院和人文社科类学院分别排名,自然科学类学院取前4名,人文社科类学院取前2名(自然科学类学院科研入校经费总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院科研入校经费总额不少于70万元;当学院同时有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入校经费时,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入校经费折算比例为3:1)。

(二)人均获得本奖励前三名的学院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奖励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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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计划单列;相关学院组织申报,科研处审核认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一条 实施

(一)科研处负责实施科研奖励工作。

(二)科研项目的奖励在入校经费到达后按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剩余部分在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后发放,如未能按计划完成或没有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多项同类别奖励时,按最高奖励类别奖励(若学校已给予奖励的,补足差额)。

(四)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单位标注为河南科技大学,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其论文也不能单独申报奖励。但被SCI、EI、ISTP、Medline或SSCI收录的论文仍可申报收录类奖励。

(六)申报奖励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SCI、EI等检索源收录论文及论文引证数据以权威检索部门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不受理学院或个人的检索证明。

(七)申报奖励产生争议时,成果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暂缓奖励

(一)项目、成果等未经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处、教务处登记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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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有侵权或剽窃行为的; (三)上级文件调整后不能奖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河科大科[2004]10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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