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复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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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简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应当作出怎样处理决定? ?答案?(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简述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答案?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0、简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组织程序? ?答案?行政处罚的听证依照下列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案例分析

1、2003年6月1日,张某从县生猪定点屠宰场运送20头生猪产品到市场销售,当地生猪屠宰管理所闻讯后,赶到市场当场将张某经销的20头生猪产品扣押封存,并在一个月后适用简易程序以该市经贸委贸易办公室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20头生猪产品,对张某罚款3000元。请问市经贸委贸易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存在哪些问题?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案?市经贸委贸易办公室对张某的行政处罚不正确。 存在的问题是:(1)行政执法主体错误;(2)采取扣押封存强制措施错误;(3)行政处罚程序错误。

主要理由是:在行政执法主体上,按照国务院下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流通部门负责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场设臵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生猪屠宰管理所以市经贸委贸易办公室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且经贸委贸易办公室本身也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在采取扣押封存强制措施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封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生猪屠宰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下,当场采取扣押封存强制措施,在一个月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押封存程序违法。

在行政处罚程序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对张某作出没收20头生猪产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本案生猪屠宰管理所工作人员在一个月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

2、2003年“非典”期间,张某所开的食杂店购进50桶过氧乙酸对外销售,当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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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以张某不具备经营过氧乙酸资质为由,对张某处以2000元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以张某超范围经营为由,对张某处以1500元罚款。请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对张某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存在哪些问题?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对张某处以罚款不正确。 存在的问题:二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第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05年2月的一天,13岁的王某到某超市购物,发现自己喜欢的某品牌服装让利出售,但自己没有足够的钱购买,于是便将服装上的条形码撕下,将衣服穿在身上,当王某走出收款台后被超市保安发现,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3天。请问公安派出所对王某行政处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存在哪些问题?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案?公安派出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拘留3天行政处罚不正确。 存在的问题是:(1)王某不应受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错误。 主要理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级别管辖和责任能力问题。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在通常情况下,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本案公安派出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能力,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本案王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年仅13岁,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只能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4、甲市某药业公司与一家医院联合开发抗干扰素,试生产期间,除甲市医院应用于临床试验外,还先后将3批次抗干扰素销往乙市的有关医院,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品既无批准号也无试制号,直接用于临床试验,准备对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甲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得知情况后,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权处理,应由其对药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由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调查处理。请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决定正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本案制药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情况下,擅自生产抗干扰素,其行为属行政违法。因甲市是药品的生产地,乙市是药品的销售地,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甲乙两市都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甲乙两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权对生产该药品的药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指定由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处理是正确的。

5、1996年12月,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乡村药品市场的经营管理,让百姓吃上放心药,以县政府令的形式制定下发了《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工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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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了药品管理办公室。药品管理办公室在对王某、孙某、李某等人所开的乡村诊所检查过程中,发现这些诊所经营的药品不是从县药材公司进药,于是药品管理办公室依据县政府制定的《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这些诊所经营的药品予以没收,并对这些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请问县人民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案?县人民政府的这一做法不正确。

主要理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政处罚的设定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政处罚的设定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从上述法律规定情况看,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7、某村村民张某驾驶机动车长途贩运途经南方某省某县时被当地交警部门拦截,交警部门以超高为由,当场决定对其罚款100元,驾驶员张某辩解说,我的车根本没有超高,不相信你们可以测量,如果超高途经这么多省市交警部门还能都没发现?你们这样做是乱收费。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见张某态度不好,又重新做出决定罚款200元。请问交警部门对张某的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具体是什么问题?理由是什么?

?答案?交警部门对张某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存在的问题:(1)交警部门没有对张某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2)对张某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对张某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既不听取意见,也不依法进行复核,反而以当事人态度不好加重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8、张某从事家政服务工作,2003年10月的一天,她应邀到李某家打扫室内卫生,趁李某夫妇不备,将李某之妻王某的一条价值200元的项链偷走。2004年8月的一天,王某打开首饰盒发现项链被盗,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年9月25日,公安人员传讯张某时,张某对盗窃事实予以供认,并交出盗窃的项链。李某夫妇要求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公安机关对张某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请问:公安机关人员对张某不予行政处罚的作法是否正确?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案?公安机关对张某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主要理由: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治安案件的行政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中张某实施盗窃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时效为六个月。从张某实施盗窃行为至王某发现被盗并报案已经近十个月的时间,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因此,公安人员对张某批评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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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4年8月的一天,黄某驾驶私人轿车在该市禁止停放车辆的繁华商业区违章停放车辆,交警人员发现后对其罚款30元,对此黄某并无异议,但其提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路途较远,还不够车辆往返的油钱,遂提出当场缴纳30元罚款,交警人员应其要求收缴了罚款。请问:交警部门的作法是否正确?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案?交警部门的作法是错误的。

主要理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当场收缴罚款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情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中的黄某身处繁华市区,交通便利,罚款数额已经超过当场收缴的法定数额,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应当按照罚缴分离原则由其本人到银行缴纳罚款。

10、张某系某种子公司职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时,需要裁减部分富余人员,张某提出可以不再与企业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但种子公司应当帮助其重新开办一家种子经营店以维持生计,公司同意张某的请求后,张某租赁了店铺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即从种子公司平价购进一批种子对外销售。当地农业种子管理机构发现后,直接没收张某经营的种子,并告知张某等待进一步处理。请问农业种子管理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农业种子管理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

主要理由:本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种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待定状态,并非终了性的处理。行政处罚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一种终了性的处理。本案中,张某未按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种子,属行政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由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张某经营的种子进行登记保存,然后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种类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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