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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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定级办法确定。

党的机关各部门,根据其机构层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比例的非领导职务。

党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并与机构规格相一致。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部门原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在新确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重新认定。

三、招考与选调

党的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和地级以下(含地级)党的机关录用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实行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党的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地级以下(含地级)党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本机关

内部晋升,也可从党的机关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招考和选调党的机关工作者,须经严格考核,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四、纪律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党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