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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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甘露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繁荣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加之重庆市作为西部大开发,大发展的核心区,由于运输业的政策优惠,带动了云、贵、川等地的交通运输业发展,同时吸引了大量的个体交通运输业到重庆进行投资、买车。由于个体车主在购买车辆后无运输资格,必须要将车辆挂靠于有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才可合法营运,使得机动车挂靠经济成为时下客运、货运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但重庆市对客运行业已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已取消了私人挂靠经营客运车辆的做法。前几年由于重庆市的改革开放步伐在西部领先,各种改革措施超前、政策优惠,吸引了云、贵、川等周边地区个体运输者纷纷来重庆购车,并挂靠于重庆的运输企业。具不完全统计,现驻入我院所辖区西部汽车城和渝南汽车超市等经营场所的汽车运输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达一百多家,加上其他的汽车运输公司,也有两百多家。另加上前几年大力发展运输业时,有银行的贷款支持,在管理上有代收养路费等规费的现象,重庆的货运业发展迅速,但由于近年来取消养路费的征收和银行对车贷的严格限制,加之挂靠人不履行挂靠合同,致使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了大量的挂靠合同纠纷案件。去年初到今年9月我院共计受理车辆挂

靠经营合同达1191件,是前几年的十多倍。与挂靠经营合同有联系的借款案件156件,现已审结1100件,其中调撤389件,占结案35.36%,判决688件,占结案62.55%,判决案件中缺席审判500件,占判决总数72.67%,而被告人涉及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及本市的万、涪、黔等地,现就近年来审理货运车辆的挂靠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求尽力达成共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一、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则是指挂靠人与挂靠企业通过协商,由挂靠人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符合有关规定,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交通运输经营,由挂靠企业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挂靠人向挂靠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由挂靠人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而达成的一种经营性协议。

挂靠经营合同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完全符合《民诉法若干意见》第43条所规定的挂靠性质,只要符合平等,自愿原则,应为有效合同。这种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车主为挂靠企业,因为该车的行驶证、营运证等有关运输手续均登记在挂靠企业。实际

车主为挂靠者,因为挂靠人出资购得的车辆是物权的实际所有权人;2、挂靠企业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该车辆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3、车辆运输权由挂靠人掌握,名义车主不参与车辆的经营活动;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挂靠经营合同来约定。

二、近年来审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零乱。挂靠企业一般应为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并应具备国家政策允许从事运输业的企业,而现在的挂靠企业经营地多在巴南区等主城区域内,由于重庆市分有主城区应缴纳路桥费、主城外不收取该费的现状,运输企业为减少费用,就到主城以外设立分公司,而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汽车挂靠合同,但在进行诉讼时挂靠企业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起诉。另外,挂靠人均是个人,大部分来自云、贵、川及重庆市万、涪、黔地区,有的有身份证,也有的未提供身份证件,有时担保人也未提供身份证件,更有的身份证载明的名字和号码,通过公安信息无法查实,也有的仅有身份证,也没有本人签字等,由于主体问题,造成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合同内容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履行期限、违约金计算,约定扣车等方面,一般车辆挂靠合同的履行期

限为该车报废为止,如国家规定新车一般报废年限货车为12年,而十多年来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及其人为因素众多,很难使合同中约定事项在这12年间一成不变,造成了履行一定时间后,无法履行而造成违约。如:养路费的免交及其物流成本的增加,另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问题,也存在过于原则。有的约定如违约,应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1万元或2万元的违约金,而实际仅欠1000-2000元的管理费。这样看来违约金的约定也不规范。

另外,挂靠合同中约定,如挂靠人违约,挂靠企业有权扣押挂靠车辆的问题。重庆市前几年由于挂靠人将挂靠车辆在其他省市从事货物运输,而长期不缴纳管理费和运输公司垫交的其他费用,而挂靠车辆也脱离挂靠公司的管理,有的挂靠企业就组织了“追车队”或请人收车。挂靠企业按合同中“有权自行扣车”的约定,而对挂靠车辆实行异地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有的实际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是抢劫,也有的为保护其财产与扣押人发生打架伤人,从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有的为扣押挂靠车辆,就将车主非法拘禁,而被法院判刑入狱。笔者认为,挂靠人才是车辆的物权所有人,挂靠合同所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欠债还钱,在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前就将他人的物权占有,是一种侵权行为,故笔者不同意挂靠人自行扣押挂靠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