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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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烃罐组(罐外 甲、乙类液体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火炬中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最外侧设备外 全厂性或第一类区 域性重要设施(最外 明火地点 60 60 60 (见注 90 90 70 50 90 60 90 90 (见注4) 90 90

2. 表中D

70 50 90 40 40 为较大罐的直径。当小于30m时,取30m;当大于60m时,可取

90 60 90 40 20 60m;当丙类 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70 40 60 40 20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但散

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

但不应小于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

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

的规定。

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项 目表 液化烃 可燃液 体罐组 罐组(罐 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 中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 变电所、热电厂、空分站、空压 站等重要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 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

防火间距(m) 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 甲、乙类工艺装置 或设施(最外侧设 全厂性或区域性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重要设施(最外侧

110 80 90 80 25 8

100 60 30 70 40 25 90 90 60 60 35 20 25 25 10

注:1. 2. 100m;

3. 小于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 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

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 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工厂总平面布置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

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 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 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 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

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 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 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于20m。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 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0m。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 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 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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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并且接火警后消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 到4km;

2. 3. 4. 5. 1. 2. 3. 草皮;

4. 5.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宜远离噪声场所;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的规

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 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