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期末复习试题(选择、案例)含答案iii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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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

3.评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1.某船装货后,准备起航,发现排污管冷冻,船员用火烤,不慎船舶起火,灭火无效,于是凿洞灭火,结果船舶沉没,货物全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船员、船长、承运人、无人负责)?理由。

2.托运人甲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乙进行远洋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良批注会有什么后果?应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担保的情况下,乙未作批注,请问我国对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一、BDC

二、ABD ABD AE ABC 三、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4.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5.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以一份联运单证,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特定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

6.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的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7.海上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输的船舶将旅客及其行李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输活动。 四、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在航次租船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1)依据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3)依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依据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旅客;(2)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定型合同,具有附合契约性质;(4)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伴随性和相对独立性。

4.(1)客票是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2)客票是旅客已支付运费的证明;(3)客票是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凭证;(4)客票是旅客索赔、承运人赔付的重要依据。 五、

1.承运人的义务和权利:

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

2.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关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种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一般而言,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权凭证。

3.(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货物运输”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一般可理解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在使用船舶吊

杆装卸货时则为“钩到钩”期间;当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则为“舷到舷”期间,即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承运人与托运人可约定“装前卸后条款”。②《汉堡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港到港”的期间。③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与《海牙规则》相同。(2)承运人的免责:①《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17项,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②《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其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对火灾的举证责任作了妥协。即承运人应对此负责,但索赔人负举证责任。③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12项免责与《海牙规则》的17项免责,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六、

1.此货损无人负责;因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为承运人的免责范围,除非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当火灾系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损害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第51条也是如此规定。

2.(1)承运人在提单上作了不良批注时,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货物的损害,只要不超过批注的范围,即不负赔偿责任。(2)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函的效力是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者提单持有人不发生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目前,国际航运界使用较为广泛的光船租船格式是( )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船合同”,即“贝尔康89”。 A波罗的海航运公会 B国际海事委员会 C国际海事组织 D国际商会

二、多项选择题

1.船舶租用合同一般分为( )

A租用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班轮运输合同 D定期租船合同 E光船租赁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很多,国际航运界通用的有( )。

A土产格式 B“金康格式” C波尔的摩C式 D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 E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3.目前,国际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有( )。

A“波尔的摩”格式 B“土产格式” C“中租1980”格式 D液体货物定期租船合同 E“金康”格式

三、名词解释 1.船舶租用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 3.定期租船合同 4.光船租赁合同

四、简答题

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3.光船租船合同有哪些特征?

五、论述题

试论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即使出租人的船舶有可能因运输合同或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而被扣押,但这并不影响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其不应承担的部分责任。

(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除装卸费或垫仓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在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船舶可在约定的航区内由承运人控制、调配和使用。除出租人承担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等费用外,其他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得由承租人承担。

(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或是按照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计算的运费;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每吨每月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

(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仅承担在装港或卸港超装卸时间的滞期损失;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可停付租金的时间外,不论承租人是否使用船舶,装卸是否发生延迟,承运人都应按规定支付租金。

六、案例分析

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3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3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参考答案: 一、A

二、BDE BCDE ABCD 三、

1.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亦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4.光船租赁合同亦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

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有:(1)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2)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3)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4)提单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作用与班轮运输不同,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手里仅仅作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约定。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出租人对船舶拥有占有权和处分权,并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的舱位,负责船舶营运安排,负责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3)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租期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3.光船租船合同的特征有:(1)光船租船合同,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2)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备有船舶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承租人有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的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五、

1.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虽然都是拟用“租船合同”的名称,但有明显的区别:

(1)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实上与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完成约定航次的运输任务直接负责;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关系,除出租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外,出租人仅对承租人负责。即使出租人的船舶有可能因运输合同或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而被扣押,但这并不影响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向承租人追偿其不应承担的部分责任。

(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除装卸费或垫仓物料等费用另有约定外,得自负一切费用,在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船舶可在约定的航区内由承运人控制、调配和使用。除出租人承担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等费用外,其他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得由承租人承担。

(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运费,或是按照货物的数量或重量计算的运费;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是按照船舶载货能力每吨每月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

(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仅承担在装港或卸港超装卸时间的滞期损失;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约定可停付租金的时间外,不论承租人是否使用船舶,装卸是否发生延迟,承运人都应按规定支付租金。 六、

太海会社是“海柏3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原因是船舱存有油漆气味,以及海水放置过久且供氧情况不良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因此海柏公司作为船舶的代理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其船舶不适合约定用途以及未采取合理措施使之适合约定用途所造成的渔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海会社作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调度,在已知“海柏3号”新近油漆的情况下,未考虑海柏公司更换海水的建议,对船舶因为不适载导致渔货死亡也有过错,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多项选择题

1.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主要有( )。

A指挥原则 B过失责任原则 C无过失责任原则 D合同约定原则 E法定责任原则

二、名词解释 1.海上拖航 2.海上拖航合同

三、简答题

1.海上拖航的种类有哪些?

2.海上拖航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难拖航救助合同有哪些区别?

四、论述题

1.试论述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区别 2.试论述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五、案例分析

1993年2月20日,揭东县东侨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向肇庆市米仓巷12号陆颂尧购买停泊在广州大桥北岸的“凯旋门”海鲜舫(下称海鲜舫)。成交前,揭东公司就海鲜舫能否安全拖往揭东向广州市跨海设备公司咨询。跨海公司确认,对船舶结构、稳性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便可拖至揭东。2月18日,海鲜舫被拖进新中国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月13日签发《适拖证书》。3月10日,揭东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93-048《拖航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月15日1330时,“穗港拖601”在黄

埔港吊拖海鲜舫起航,前往揭东。1400时左右拖至莲花山水道41号浮附近,发现海鲜舫向左严重倾斜,下沉明显,立即拖到水道西侧浅滩搁浅。1430时,海鲜舫向左沉没在浅滩上。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凯旋门”海鲜舫沉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 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参考答案: 一、ABD 二、

1.海上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是指拖轮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无自航能力的船舶和其他可漂浮的物体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或完成某项服务以实现被拖船舶或物体空间移位的海上作业。

2.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用的合同。

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难拖航救助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被拖物在起拖前是否处于危险中的状态不同;费用不同;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 三、

1.(1)依拖轮与被拖物的方位可分为拖拉、顶推和拖带;(2)依作业区域可分为港区内拖航、河海拖航、沿海拖航和国际拖航;(3)依在同一拖航作业中拖轮的数量可分为单一拖航、共同拖航和连接拖航;(4)依拖航费的计付方式不同可分为日租型拖航和承包型拖航;(5)依拖航的法律性质可分为运送性拖航、承揽性拖航和雇佣性拖航。 2.海上拖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当事人为承拖方和被拖方;(2)海上拖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 四、

1.海上拖航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不论采取何种拖航方式,承拖方都是用拖轮的动力和设备将具有可浮性的物拖至约定地点。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货舱位,将托运人的货物完整安全地运至目的港交给收货人。这两种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1)经营方式和作业方式不同。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任务是提供拖航的动力和设备使被拖轮舶或其他被拖物从一地到达另一地。而在以拖带方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不仅提供具有适航、适拖的拖轮,而且要提供适航、适载的被拖轮舶,以拖带这种运输方式将装在被拖轮上的货物运至目的港。(2)被拖物与货物所处的空间位置不同。被拖物不装于拖轮上,而是由特定的索具或特殊装置将其与拖轮连接并置于水上,被拖物上是否装有货物在所不问。运输合同的货物必须置于船上或货舱里。(3)当事人的指挥责任不同。在拖航合同中,对拖行作业的指挥责任可以由合同约定为拖方或被拖方,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拖轮与被拖轮均负指挥责任。(4)实体责任不同。除拖轮不适拖造成被拖物及其所载财产损失须由承拖方负责外,对被拖物及其所载财产在航行中造成的损失一般不负责任,而货运中的承运人必须将货物完整地运至目的港交由收货人,否则应承担责任。(5)举证责任不同。在拖航中,承拖方只要对被拖物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能和管理,即使被拖物在到达目的地前受损或灭失,也不负责任,被拖方要承拖方承担责任须证明承拖方在对被拖物采取通常合理要求的技术与管理上存在过失。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自接管货物始至交付止,对运送的货物实行占有权,对货物安全完整地抵达目的地负有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是因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的。 2.

承拖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在:承拖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拖轮适航适拖;负责指挥拖航作业;合理正当航行;交付被拖物;支付拖轮营运费。承拖方的权利有拖航费请求权;留置权;免责权。

被拖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在:被拖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被拖物处于适拖状况并交付;配合拖轮,服从承拖方船长的指挥;安全港口的保证;支付拖航费和其他费用;接受被拖物。被拖方的主要权利有预付拖航费返还请求权;被拖航权。 五、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但这一条款是任意性条款,在当事人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广州港船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揭东公司对被拖物“凯旋门”海鲜舫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一、多项选择题

1.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

A 精神损害赔偿 B 恢复原状 C 赔偿实际损失 D 赔礼道歉 E 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不赔偿 2.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

A 1910年碰撞公约 B 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 C 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 D 1985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 E 1987年船舶碰撞案件损害赔偿规则

二、名词解释 1.船舶碰撞

2.双方疏忽等效规则 3.最后机会规则

三、简答题

1.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2.船舶碰撞的种类

四、论述题

试论述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