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期末复习试题(选择、案例)含答案iii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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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8月9日下午4时许,沪东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杉海”轮(载重47500吨)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438'’轮和“航供5”轮相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82366.52元。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2.1994年5月1日0035时,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16”轮船在海上航行,当时海面西南风5—6级,中浪,能见度小于1海里。该船雷达观测发现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所属“明隆”轮位于其船前方,在“明隆”轮右前方还有一不知名的北上“A”小船。“大庆416”轮船用VHF16频道与“A”小船联系商定右舷会让,并向左转向。5月1日0015时,“明隆”轮船船长经雷达观测,判断其船艏正前方及右舷10°左右两船均为南下船,航向约210°左右,形成对遇局面;“明隆”轮船右舷约20°的回波为“A”小船,向北航行。“明隆”轮船用VHF16频道与正前方约7海里的“扬子江6号”轮取得联系,双方同意左舷会让。0025时,位于“扬子江6号”轮左舷横距约1.2海里的“大庆416”轮在“明隆”轮右舷约12°,距离4海里,此时位于“明隆”轮右舷约15°距离1海里的“A”小船回波舷角减小,“明隆”轮船右转向,改航向为60°,0038时继续右转至航向93°。0043时“明隆”轮船发现“大庆416”轮船方位变化甚小,距离减小,认为碰撞危险不可避免,0044时采取右满舵,船艏向转到128°。当“大庆416”轮船船雷达观测到“明隆”轮回波已接近其右舷正横,仍继续以大于90°的夹角逼近时,立即左满舵。约0045时,两船发生碰撞,“大庆416”船船艏与“明隆”轮船舯楼相撞,随后“明隆”轮船船艉与“大庆416”船舯楼再次相撞。碰撞后,双方均作碰撞现场察看确认书,并由双方船长签字,双方对确认书均无异议。后“大庆416”轮通过中国船级社对其碰撞损坏进行损坏检验,并对损坏修理项目进行估价,总修理费为人民币368000元,另该油轮进厂前洗舱费用人民币193361.69元。“明隆”轮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青岛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委托PICC福建分公司国际保险部船舶科申请船师,对其船舶碰撞损坏进行检验,经审核,修理费用为人民币539931元。 本案如何处理?理由。

参考答案:

一、BCE ABCDE 二、

1.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传统概念和新概念之分。传统船舶碰撞概念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际接触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新船舶碰撞概念是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一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2.双方疏忽等效规则是指碰撞当事双方的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且每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导致碰撞发生,此时各船分别承担50%的责任。

3.最后机会规则是指船舶碰撞中有最后机会避免碰撞发生的船舶因其过失而未能避免,该船对损失负全部责任。 三、

1.传统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2)船舶必须发生接触;(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碰撞必须有损害。

船舶碰撞新概念在法律构成要件上有:(1)船舶碰撞须有过失;(2)碰撞是船舶间、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3)船舶间无需有实际接触。船舶碰撞的新概念大大扩大了传统概念所适用的范围。

2.(1)依船舶是否有接触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2)依碰撞船舶的主观心态分为过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 四、

船舶碰撞是一种常见的海上侵权行为,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但由于海上航行的特殊性和船舶本身的特殊性,致使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陆上特殊侵权行为有重大区别,因此,各国海商法、船舶碰撞法均在吸收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专门调整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船舶碰撞责任一般分为单方过失碰撞责任、互有过失碰撞责任和无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损害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的,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责任。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碰撞事故的发生是因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的承担,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无过失碰撞中,各船对碰撞损失互不负赔偿责任,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凡因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船舶碰撞损失均由受害各方自行承担。 五、

1.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造成本起船舶碰撞事故的天气情况已构成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事由,沪东造船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双方在能见度小于1海里的情况下进行雾航,且仅依据雷达观测和VHF监听与联系进行避让行动;在海况复杂,有“A”小船横越时,双方均避让“A”小船,“大庆416”轮左舷避让,“明隆”轮右舷避让,双方均忽略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遵守,并违反第六条关于安全航速和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对该起碰撞事故应各承担50%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主体为( )。 A 船舶所有人 B 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 C 船舶工作人员 D 船长

二、多项选择题

防止船舶污染普遍性国际公约主要有( )

A 1954年防止海洋油污国际公约及其修订 B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修订 C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及其修订 D 1996年有害有毒物质海上运输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 E 1969年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

三、名词解释 1.船舶污染 2.后继损失 3.纯经济损失

四、简答题

1.船舶污染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2.船舶污染的危害性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参考答案: 一、A 二、ABCD 三、

1.船舶污染是指船舶逸漏排放污染物于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破坏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2.后继损失也称附属损失,是指请求人因油类污染造成财产的有形灭失或损害而遭受的资金损失。 3.纯经济损失是指请求人因财产的有形灭失或损害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资金损失。 四、

1.船舶污染的基本特点是:(1)船舶污染必须是船舶逸漏或不正当排放污染物质于海中,而不是通过船舶专门将陆上有害物质倾倒入海中。(2)船舶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3)船舶污染的污染物质通常是运输中的有害物质和船舶清除垃圾、船上人员生活污水。(4)船舶污染是一种跨国性的海上侵权行为。 2.船舶污染的危害性有:(1)物质财富的直接损失;(2)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破坏;(3)对优美环境的损害;(4)对人健康的危害与威胁。 五、

(1)无过失责任原则。船舶污染侵权行为与陆上法定特殊侵权行为,尤其是陆上环境侵权行为一样,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是意外事故侵权,只要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导致污染损害发生,即污染损害是船舶故意排放、逸漏有害污染物的直接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可依法享有免责权。船舶污染侵权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有关国际公约中已有体现。最先由《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确立。依该公约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只能是船舶所有人,不得对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雇员提出赔偿请求。(2)充分完全赔偿原则。船舶污染损害的后果通常致受害人在人身、财产、环境、生态等方面遭受难以承受、难以恢复的损失。在污染发生后,受害者为清除或减轻污染或污染威胁,必须承担巨额的费用。因此,船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必须充分完全赔偿,才能公平地解决损害纠纷,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环境状态,而且在较大程度上能使船舶所有人承担良好管理其船舶、船员的责任。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律、海事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充分完全赔偿原则。(3)船东责任限制原则。在无过失和充分完全赔偿的原则下,当船舶造成污染损害,尤其是油轮所造成的污染损害巨大时,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巨大,一次事故即可使船舶所有人破产,这对各国及国际航运的发展不利,因此,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了船舶污染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目前已成为国际上处理船舶污染尤其是油污事件的普遍性原则和一般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合同从( )时起开始生效。 A 依双方当事人的意图 B成立 C实施 D救助结束

2.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合同一旦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

A变更合同内容 B宣告解除合同 C终止合同 D宣告合同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有权订立海难救助合同。

A遇难船舶的船长 B遇难船舶的船员 C 遇难船舶的所有人 D遇难船舶的船舶经营人 E遇难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2.国际上通行的海难救助合同有( )。

A雇佣救助合同 B“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C无偿救助合同 D“无效果有报酬”救助合同 E其他救助合同

三、名词解释 1.海难救助 2.海难救助合同

四、简答题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

3.“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有哪些特点? 4.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五、论述题

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

甲所有的油船在海上发生了事故,救助公司乙应甲的要求进行救助,但对救助报酬未约定。经过救助,乙公司支出救助费用为50万元。(1)如果没有获救财产,但保护了环境,乙能否获得救助款项?向谁主张?理由。(2)有船员若干被救,对此能否请求救助报酬?理由?(3)如果获救财产为600万元,也保护了环境。按后来达成的协议,按获救财产的20%支付了救助报酬,即120万元,问按法律规定,乙最多能得到多少救助款项?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1.B 2.A 二、1.ACDE 2.AB 三、

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在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2.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在救助开始前或进行中达成的由救助方对被救助方遇难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而由被救助方支付报酬或救助费用的协议。 四、

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有:(1)须有救助主体;(2)须有救助对象;(3)救助对象须处于真实危难之中;(4)海难救助发生在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5)救助须有效果。

2.(1)依遇难财产是否被所有人占有可分为救助和捞救;(2)依救助人的性质与地位可分为强制救助、义务救助、契约救助、自愿救助;(3)依救助作业的内容与方式可分为拖航救助、搁浅救助、抢险救助、守护救助、提供船员设备或供应品、救火、打捞等;(4)按救助对象可分为对人的救助和对物的救助。

3.(1)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承揽关系,强调救助人的救助效果。(2)救助作业由救助方负责指挥,并对救助中的一切风险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3)无需事先确定救助报酬数额,在救助作业完成后,由双方按救助效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

4.(1)救助对象处于真实的不能自救的海上危险中;(2)救助人须出于自愿;(3)救助须有效果;(4)救助为被明确合理地拒绝。 五、

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救助方的基本义务有:(1)谨慎救助;(2)寻求他人的援助;(3)在安全地点如实移交获救财产。被救助方的基本义务有:(1)通力合作;(2)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3)及时接受获救财产;(4)担保与支付救助款项。 六、

(1)乙能够得到救助报酬;可以向船舶所有人甲请求支付。(2)不能请求救助报酬;因为救人是法定义务而没有请求报酬的权利。(3)按我国海商法规定,乙最多能得到65万元救助报酬;因为乙只能获得特别补偿款项,为其支出救助费用的130%,即50万元×130%=65万元。 一、单项选择题

1.目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 )。

A北京理算规则 B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C伦敦规则 D国际理算规则

二、多项选择题

1.共同海损牺牲包括( )。

A船舶牺牲 B货物牺牲 C运费牺牲 D船舶所载其他财产牺牲 E船上人员牺牲 2.共同海损费用包括( )。

A保险费用 B在避难港发生的额外费用 C代替费用 D救助费用 E证明所索赔的损失或费用

三、名词解释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四、简答题

1.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哪些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某船(价值600万元),载杂货500万元进行远洋运输。收货人分别为甲(货物价值200万元)、乙(150万元)、丁(50万元)。船舶到目的港后,船长宣布丙货物(100万元)为共同海损。(1)何谓共同海损?(2)假定没有其他损失,也没有节省的费用,此共同海损如何分摊?(3)如果造成此共同海损的原因是船员的过失造成,是否影响共同海损分摊?

参考答案: 一、B

二、ABCD BCDE 三、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2.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驾驶人员等的航海过失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这部分损失不能要求航海中的个利害关系人来分摊,只能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1.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2.(1)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认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五、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2)船舶所有人分摊:100万元×600/1100=54.545万元;甲分摊:100万元×200/1100=18.182万元;乙分摊:100万元×150/1100=13.636万元;丙分摊:100万元×100/1100=9.091万元;丁分摊:100万元×50/1100=4.545万元。(3)船员的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因为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即是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一、多项选择题

1.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主体有( )。

A船舶所有人 B船舶的承租人 C船舶的经营人 D船舶的救助人 E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有( )。 A对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赔偿请求 D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E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二、名词解释

1.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2.责任限制基金 3.非限制性债权

三、简答题

1.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主体有哪些?

2.关于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四、论述题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五、案例分析

12月14日凌晨6时许,佛山外运所属“佛山8号”轮(总吨位940)在深圳赤湾港入口海面处与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下称北海海运)经营的“安顺达”轮发生碰撞,“安顺达”轮船载850吨豆粕随船一并沉入大海。该事故可能导致佛山外运承担396万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约为210万“安顺达”轮的损失和850吨豆粕约为186万的损失。为此,佛山外运向深圳法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最终,深圳法庭裁定准予佛山外运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40,480SDR。这意味着尽管佛山外运造成的损失是396万,但其赔偿责任限额约折合人民币264万。

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国《海商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一、1.ABCDE 2.ABCDE 二、

1.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没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

2.责任限制基金是在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以后,被认定是负有责任的并申请责任限制的人,向受理责任限制索赔诉讼的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设立的一项基金。

3.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不能以责任限制来对抗的债权,即船舶所有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利益的债权。这是海事责任限制原则下的一些例外。 三、

1.(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2)在受雇佣和受委托的范围执行职务的船长、船员或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3)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