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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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本规定

3.1.1 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 3.1.3 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3.1.4 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它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6 单位(子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3.1.7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山东省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文件,报备案机关备案。

3.2 建设单位职责

3.2.1 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也可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2.2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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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3.2.4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按规定参与见证取样工作。 3.2.5 应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整理归档为城建档案,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宜。

3.2.6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 3.3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3.3.3 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 3.3.4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 监理单位职责

3.4.1 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监理责任。 3.4.2 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3.4.3 在施工阶段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

3.4.4 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3.4.5 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5 施工单位职责

3.5.1 应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材料、检(试)验等管理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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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汇总、组卷;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

3.5.4 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6 检测、试验单位职责

3.6.1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技术负责人制,完善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 测、试 验工作。

3.6.2 负责出具真实、完整的检 测、试验报告,并负责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6.3 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分类编号

4.1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4.1.1 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检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4.1.2 施工技术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技术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1.3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

4.1.4 每项工程含分包工程至少应整理两套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企业自行保存完整的一套。

4.1.5 施工技术资料宜采用配套软件形成、整理,并逐步过渡到以电子媒介为基础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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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形式。对于参与各类规范化施工管理及参加政府、社会评选的工程宜采用光盘、缩微品载体。

4.1.6 施工技术资料应以打印或印刷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A4,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4.1.7 建筑工程内的室外工程、道路、桥梁,工业安装项目内容不包含在本规程之内,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4.2 分类与编号

4.2.1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本规程将单位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组成区分为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安装、建筑工程检测三大类。各类施工技术资料(除建筑工程检测外)详见附录A《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组成表》。

4.2.2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确定。

4.2.3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代号按表4.2.3中确定。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代号表 表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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