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反洗钱局函、批复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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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累计计算。

六、《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为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该款可疑交易的起报金额可参考《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疑交易不包括收付款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交易金额应按某一方客户资金的收入或付出情况单边累计计算。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汇款”无金额起报点。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可疑交易可理解为两种类型:一是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起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二是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应由金融机构从自身开展经营活动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政府、司法机关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多头开户、销户”可从账户数量方面进行判断。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批复转发至辖区各相关外资银行。

二00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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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辖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你分行《关于总部设在西安的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西银发[2007]13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对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监管原则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但鉴于你分行反映的实际情况,现授权你分行负责位于你分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你分行除参加总行直接组织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总部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由你分行自行组织开展的对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现场检查纳入你分行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并报总行备案。相应地,你分行辖区内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也由你分行收集,并按规定上报总行。

你分行在监管辖内金融机构总部时,发现该金融机构辖外分支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处理。涉及与人民银行异地省级分支机构协调和政策问题的,应通过总行进行。你分行认为辖内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向总行建议对该金融机构总部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总行将直接对你辖区内金融机构总部实施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按照上述原则对金

融机构总部实施反洗钱监管,并请将本批复转发至辖内各金融机构总部。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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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18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你部《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管文【2007】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指资金不在银行账户之间流动的结售汇交易或外币兑换交易。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所规定的交易既适用于对公客户发生的交易,又适用于对私客户发生的交易。

三、国际速汇金公司、西联国际汇款公司尚未在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主体,相关交易由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报告。

四、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客户收到境外汇入款并直接结汇或者客户购汇后直接汇出境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五、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再融资款汇入第三方账户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既适用于境内交易,又适用于跨境交易。

七、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除由银行发起的利息支付不属于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外,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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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交易和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或支付利息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单笔或者与同向交易当日累计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的,银行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或者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八、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告企业实盘外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九、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

十、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时,银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按照放贷至客户贷款户、贷款由贷款户转往其他银行账户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同理,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按照从其他银行转账到本行贷款户、从本行贷款户提取还贷资金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

如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者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视可疑特征而定。

二○○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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