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反洗钱局函、批复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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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洗钱活动”一栏。

八、如无特殊的洗钱风险存在,金融机构分支行可不在其总部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之外制定新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应有措施落实其总部反洗钱内控制度。

九、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你处应在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具体经营状况的基础上,以“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标准,具体确定辖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填报单位。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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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时限的复函(局函[2007]693号)

广东发展银行合规部:

你部《关于确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时限的请示》(广发银合字[2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工作日”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二OO七年 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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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批复(局函[2007]700号)

沈阳分行反洗钱处:

你处《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沈银反洗钱字[2007]17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请示》所称“保障金”如为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款项,应视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保险费”;如为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赔偿限额,则不是该条所称的“保险费”。

按《请示》所描述的情形,即使“保障金”可视为“保险费”,但由于单份保单的保费金额没有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最低限额,并不能强制性要求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请示》所列的保险合同时执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本人将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不能视为保险公司直接以现金收取保费。

三、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和其他第三方代为签订保险合同的,仍然要承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责任。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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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745号)

中国银行法律与合规部:

你部《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中银法便[2007]105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主要针对不主动披露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但被代理人以外的人仍有可能控制代理人的交易或者享有交易的最终利益。

二、我局赞赏你部为识别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而拟采取的要求客户声明的措施,并认为这有助于履行勤勉尽职义务。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实施该项措施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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