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来工资政策讲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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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中:代课教师系指担任教学时间至少一个学年以上的顶编代课教师。

(三)省人事局、劳动局皖人字(87)09号《关于建国后部分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综合答复》

1、六十年代被精减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劳动部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劳薪字(64)31号文已明确精减前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照一九六四内务部(64)内人工字第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工作人员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一般的应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时算起,对于他们回家的一段时间,可在干部登记表上加以注明。”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学习期间工龄及入学前后的工龄计算,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已有明确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入学前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但必须是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建国后在各种社会改革运动中(含四清运动)吸收的积极分子,运动结束后即录用为国家职工的,根据一九五六年五月七日国务院人事局给甘肃省人事局答复,“其原参加各种社会改革运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即可计算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

如果运动结束后回乡,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以后正式参加工作之日算起,搞各种社会改革运动的一段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建国以后经县以上主管机关批准,从事原乡和公社以上半脱产补贴制党政干部工作,被吸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后,其工龄计算,劳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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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部保险福利局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劳人险函(1983)31号文规定:“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我们意见,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也从计算连续工龄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被组织推荐上大、中专学校学习,入学前的工龄和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学习期间工龄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不是经组织推荐,而是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离职考取大、中专学校学习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大、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入学前最后一次任职的那段时间 ,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待业知识青年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单位工作,后被招收、录用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或在岗位上经组织批准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可按省劳动局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劳资字(80)1295号文件规定办。(在校学习期间工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作时间,从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前最后一次在集体单位工作之日算起。对于自行离职谋取其他职业的或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和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6、原乡和公社以上补贴制党政干部、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计划内临时(合同)工在岗位上参军、复员退伍、转业后,在地方分配工作,其参军前在最后一个单位工作的工龄,可按劳人部保险福利局一九八二年八月五日劳人险函(1982)10号文件执行,即参加工作时间,也从计算连续工龄之日算起。

7、“文革”期间上山下乡插队劳动知识青年,于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进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可与同期职工上大、中专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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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一规定已在省工改简报第二十期上刊载,应予执行。

8、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后进入各种为培养干部而办的短期训练学习,学习后正式分配工作,根据国务院人事局(56)国人事字第431号文件规定:“其分配工作前学习时间不应算作工作年限。”他们的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除有明文规定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者外,都应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四)省人事厅皖人险函(1996)18号、皖人退字(1995)29号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应征入伍的人员,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省人事厅皖人险函(1996)7号

民办教师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任为乡镇聘用制干部,并在聘期内直接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受聘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原地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工作简报》第八期 (1999年7月20日)

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以1985年和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组织人事部门审定的为准。除对照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更改并具有原始证明材料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得呈报更改。严禁各单位自行更改干部参加工作时间,需要更改的,本人先申报,主管单位(一级机构)党组(党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初审,附干部档案与原始证明材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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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报市人事局审定。 十八、我区目前执行的各种津贴补贴 1、93工改时保留津补贴21元、保留交通费10元;

2、午餐补贴110元(93年10月、95年9月、96 年10月各出台30元/月;99年7月增加20元/月),病事假每天按5元扣发; 3、开放城市下基层补贴30元,从1996年3月起执行; 4、职务补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0)116号、(2002)5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改按新标准执行(我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60元/月提高)。涉及跨年限变动的,由各单位从当年元月起自行调整;

5、保留十年财政无赤字奖励工资。根据原行署人事局,财政局人福字(1997)04号文件及1997年4月4日“电话通知”、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49文件规定,从1997年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享受的十年财政无赤字奖励工资改按1993年12月底的职务(岗位)工资档差计算,并不随职务(岗位)变动而调整。调出宣城市人员,只保留1993年工改前的老级差。

十九、年终一次性奖金

适用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2001)14号、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91号、市人事局宣人福(2003)2号 主要内容:

1、发放对象: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编正式职工和当年1月至12月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2、发放标准: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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