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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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办发[2013]2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4 【实施日期】2013.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3】26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基金法的施行,将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产品日趋丰富,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新基金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基金法 1 / 2

(一)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

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 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三)2013年6月1日以前,证券公司已经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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