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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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条件及主承销商、律师核查要求一并调整。

6.5. 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债券的间隔期等事项调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不适用本指南第2.3条第(二)项。本指南其他条款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后发行债券的间隔期及主承销商、律师核查要求一并调整。

6.6.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事项调整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应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约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应明确,发行人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跟踪评级的,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安排,并由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6.7.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编制等事项调整本所专门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5?50号)。《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除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要求外,应符合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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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

6.8.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事项调整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其相关申请文件及编制应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6.9. 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

(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规范、有真实短期资金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挂牌转让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

1. 发行人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上市交易的股票当前且预计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不会被风险警示、暂停和终止上市等,同时发行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2. 发行人近两年内已公开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3次(含)以上,且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债券或其他债务本息的事实;

3.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4. 发行人属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 5. 发行人属于中央企业、省级大型国有企业; 6. 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二)非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含)以下,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非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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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需要,不得用于与其期限严重错配的长期投资。

(四)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提交的申请文件,总体按本指南第6.2条要求执行。如发行人已在本所披露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向本所重复提交和重复披露;如发行人以本条第(一)项第5小项作为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发行人主体评级报告,但已在本所披露发行人主体评级报告的有效文件的,可不向本所重复提交和重复披露。

(五)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用途的程序、兑息兑付安排等。

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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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3月6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3月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5月29日)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5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

《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衔接相关工作的函》(2015年4月)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2015年3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2015年5月)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15年6月)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6月17日)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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