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及供电技术导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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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不装设环网柜,而只装户内负荷开关。

6.3 用户低压供电系统结线方式

6.3.1低压系统采用TN-S系统,应重复接地。低压配电结线方式为单母线多分段,变压器分列运行,变压器间的联络不宜超过三台。低压出线采用放射式及树干式供电。对应急负荷应装设自备发电机,对特别重要的不能中断供电的负荷还应装设不间断电源(UPS)。

6.3.2为满足对居民用户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对带有居民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要求将不同用电性质的各类负荷分类分段集中计量,用户自备发电机与市电分开计量,见附图3。 6.4 用户供电系统技术要求

6.4.1新建或改造后的小区配电,导线截面选择须进行配电损耗、末端电压校验。

6.4.2根据深圳市具体情况,对住宅小区供电变压器容量选择可按50—80W/m2(建筑面积)计算。住宅面积小于100 m2时进户线不小于10mm2铜导线;住宅面积为120-160 m2时进户线不小于16mm2铜导线;住宅面积大于160 m2时进户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应不小于16mm2铜导线。 6.4.3低压配电柜中的主母线、进线及联络开关应按额定电流上选一级;所有低压开关的分断能力应按实际系统短路电流上选一级。

6.4.4用户配电所宜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且单台变压

7. 用户电能计量方式

7.1在中低压配电系统中,用户电能计量的方式有10kV高压计量及380V/220V低压计量。 7.2 对以10kV专用线路供电的用户,采用高压计量方式。在供电局变电站10kV出线侧设计费计量点,在用户的10kV进线端设参考计量点。特殊情况下,计费计量点与参考计量点的设置可以对换。 7.3对非专线供电的用户专变,一般采用低压侧总表计量,计量点设于用户专变低压出线侧。确有必要的,也可采用高压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于用户的10kV进线端。

7.4对非专用变供电的用户采用低压计量方式,计量点的设置一般装于用户低压进线侧,对带有居民住宅用电的综合配电所,其计量点应按照“居民用电抄表到户,其它用电分类集中计量”的原则设置,具体参见附图3。

7.5 多层建筑电能表集应中安装在一楼。高层建筑电能表宜3~5层集中安装。无法集中安装的可加装满足深圳供电局计费系统要求的集中(自动)抄表系统。

8. 配网自动化原则

8.1 配电系统自动化及其目标

配电系统自动化,是利用现代电子、计算机、通信及网络技术,将配电网在线和离线数据、配电网数据和用户数据、电网结构和地理图形数据进行信息集成,构成完整的自动化系统,实现配电网及其设备正常运行及事故状态下的监测、保护、控制、用电和配电管理的现代化。 配电系统自动化的最终目标是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供电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近期目标则是减少停电时间、提高供电可靠性,提高工作效率。 8.2 配电系统自动化的规划设计原则

8.2.1坚持贯彻科技创新,近期、远期结合,考虑升级和发展,统一规划,局部试点,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

8.2.2 配网自动化的规划应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进行:电源容量及分布点合理;10kV主网架已规划确定或基本形成,线路间具备相互联络的条件;线路供电能力可满足规划期负荷增长和负荷转带的需要;线路参数、负荷资料等基本齐全。

8.2.3针对不同的可靠性要求,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供电方式,实施不同的自动化方案。在区域上,应优先考虑在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城市中心区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在功能上,近期可以优先考虑效益比较明显的配网GIS、馈线自动化、远方自动抄表功能,远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在系统结构上应与配电网的管理机构组织体系相结合,根据不同的供电方式采用相应的结构,并优先采用分层结构及就地自动控制。

8.2.4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包括一次设备和已有的通讯设施。方案和设备选择应考虑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应注意各个设备的性能价格比,满足可靠性的要求。应尽量选用模块化设计的产品,便于功能扩展和现场升级。

8.2.5 一次开关设备应满足高可靠性、免检修、少维护(免维护)、可电动操作、能多次合分及预留与终端设备接口等要求。

8.2.6 通信通道优先考虑光纤及配电线路载波。其中,低压系统采用配电线路载波;10kV系统优先考虑光纤,对已建成的专线供电用户可考虑采用配电线路载波方式。

8.2.7原则上特区内新建电缆线路,特区外电缆线路供电的大用户,应在敷设电缆同步敷设一定芯数的光纤。

附录A. 标准用词说明

A1 表示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严格”,反面词采用“禁止”。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2 表示应该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表示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为“可参照……”。 A3 连词的用法:“和”、“与”,一般用于两个类型相同的词或词组的连接,表示并列的关系;“及”字,一般用于前后不能颠倒的两个词或词组的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