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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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经营单位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乡镇(街道)安监站备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人员,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月将检查情况报送乡镇(街道)安监站。

(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安监站报告。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报乡镇(街道)安监站备案。

(十二)乡镇(街道)安委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安监站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乡镇(街道)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二)按要求制定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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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除外)或3人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市区半小时内,县域内一小时),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1次续报。

(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六、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二)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五进”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三)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前、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在主要道路、街区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在企业生产车间出入口等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或安全警示标牌,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危险、危害因素告知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村(居)委安全生产信息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培训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5%以上。指导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三级培训”制度,积极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值守制度

(一)乡镇(街道)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制度,落实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确保全天候电话畅通,并做好值班记录。

(二)严格值班纪律,当班期间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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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三)在重要时段、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实行每天24小时坐班值班。

(四)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当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请示值班领导审批,并指定相关人员代班。

(五)值班人员需切实履行值班职责,接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带班领导和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八、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

(一)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为安全生产联系人,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落实一块网格为联系点,按时向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汇报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安全生产联系人每月至少对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至少对联系点进行一次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

(三)对联系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联系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解决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指导联系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职业健康防护等。

(五)联系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社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帮助联系点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和制定预防措施。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安全执法检查权限及程序

一、乡镇(街道)安监站执法检查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1、有权进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 2、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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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处理权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或监控。

(三)紧急处置权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在立即报告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或暂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的使用。

(四)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五)行政处罚权

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提请移送权

被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乡镇(街道)安监站执法检查程序 (一)执法检查准备

结合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季度和月检查计划。根据被检查对象和检查方法等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或选择)检查表或检查提纲,准备好照相机、皮尺、风表、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履行告知义务的,在检查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告知相对人。

(二)表明身份,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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