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料测量师服务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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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展项目的造价控制和咨询顾问服务团队人员及架构和履历表详见附件。

受托人保证受托人及受托人的服务团队人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具备从事本合同项内各项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章及省市机关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资质、审批、许可或其它手续;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0.2 受托人于附录三提名之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执行顾问服务,并对整体顾

问服务负责。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专业负责人之名单及简历分别载于附录三之甲部及乙部。受托人承诺,除非得到委托人事先以书面同意,受托人并不会解雇该代表之职务。在顾问服务期内,受托人之项目工料测量师须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开展工作,其余时间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若委托人因工作需要,受托人主要负责人员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到现场提供服务。委托人需根据顾问工作需要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物业图纸、资料等。

10.3 委托人有权依赖受托人代表所赋有之职权,代表受托人执行及承担有关本

合同及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合同之条文作出任何增加、减少或删除)。

10.4 受托人将会对其代表之行为、过失或疏忽负责,如同受托人自己引致该等

行为、过失或疏忽。相应地,受托人虽然已委任项目代表,这并不会免除受托人按本合同所负之职责及责任。

10.5 受托人保证发展项目之顾问服务将会由本合同第10.2条所提名之职工指导

及负责。除非得到委托人事先以书面同意,受托人并不会免除该等职工(为避免疑问,该等职工包括该代表)。倘若有关职工离职、去世或不能履行职务,该受托人应实时委任另一位具有相等经验之职工填补空缺,不得影响委托人之工程进度。如受托人在未有授权之情况下解雇任何职工,委托人保留按本合同第13.1条终止受托人之委任。

10.6 受托人向委托人保证,就为本工程聘请之任何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本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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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聘用之主要职工及受托人代表),皆是正式合资格、有能力及有经验去执行其各自与工程有关之职务。

10.7 受托人将会促使它的职工遵守及实行所有当时适用之所有有关规例、法例

及委托人之安全规例及保安规例。受托人将会就其所有与工程有关之职工之安全负上全面责任,并相应地会对委托人作出全面补偿。

10.8 委托人按其意见认为受托人之职工是、曾经、或将会有可能出现行为失当、

不能胜任或疏忽的情况,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表示反对任何由受托人就有关工程聘用之工作人员,受托人将需要实时解雇该职工与该工程有关之职务,并委任另一位合适的人选填补空缺。

10.9 受托人之主要的职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总负责人

1) 出席委托人及其它顾问高层所召开的对本项目发展有关的重要及策略性

会议;

2) 完全负责对整队顾问组织进行监督,以确保服务质量及遵守合同所开列

的要求按时提供所需服务;

3) 出席主要的工程协调会议及设计协调会议,参与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事

项并提出建议,包括对物料选择、提供造价替代方案等; 4) 提供整个工程的初步造价估算;

5) 按本项目的工程特性,提供委托人对各分项工程施工合同安排的专业意

见,以达至成本效益;

6) 主持编制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及主要分包招投标及合同文件,以符合各不

同工种的特性及委托人要求;

7) 参与总承包及主要分包的标前会议,以及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以便选

定施工单位;

8) 审批工程付款证书及决算书;

9) 其它一切与工料测量及造价管理相关的事项,以便于设计及施工阶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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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展成本进行全过程监控直至工程完成为止。

(b)项目专业负责人

1) 负责履行造价控制及合约管理服务,并与顾问小组及委托人紧密合作以制

订适当的造价规划和确保工程造价受到监控; 2) 编制整个项目工程的初步造价估算; 3) 出席有关的工程协调及设计讨论会议;

4) 配合设计进程,对分项工程设计做出造价估算和分析; 5) 编制可供选择项目的造价估算及替代方案; 6) 编制监理、总承包及主要分包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其它重要文件; 7) 出席总承包及主要分包的标前会议; 8) 编制总承包及主要分包工程的评标报告; 9) 对工程付款证书及决算书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10) 按经批准通过的预算进行造价监控及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 11) 于施工期间进行合同管理及监控工程造价,及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同索赔提供专业意见直至工程完成为止。

(c)项目工料测量师

1) 负责协助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专业负责人完成所有造价规划、编制分包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评标报告,以及协助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专业负责人进行一切合同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内部技术支持小组在顾问服务期间的进行全面监管;

2) 出席有关国内指定办公室的协调会议; 3) 编制工程量清单; 4) 编制资金流动预报; 5) 编制财务报告;

6) 在项目深化设计阶段提供造价规划及造价管理服务,以及在其后的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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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阶段跟进相关的造价管理及合约变更事项。 7) 编制工程进度付款书及工程决算书建议书;

11.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应满足工程从筹建至确定竣工决算价格的有效时间为准。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设计阶段。 第二阶段:招标及施工阶段。 第三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本合同的三个工作阶段并非自然顺延关系,委托人有权根据对受托人上一阶段的服务状况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工作阶段,各工作阶段的开始及结束时间以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为准。

12. 指示、联络及程序

12.1 受托人确认委托人负责工程指导、全面之日常管理及财务之控制。

12.2 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所有合理指示执行该等与本合同有关之指示。

12.3 于执行本合同之职责时,受托人必须按需要与其它与工程有关之工作人

员联络,务使该等互相影响之工作能达到满意的效果。

12.4委托人在需要时会向受托人发出程序指引,并根据发展项目之需要,必

须提供附加资料。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之指定程序提供顾问服务,如偏离程序,受托人必须获得委托人事先以书面同意。

12.5受托人不能假设此条约中任何条文可免除受托人按本合同任何与它的职

责有关之责任。

13. 发展项目之延期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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