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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时间:2014-3-17 9:10:08,点击:349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249项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四、受理部门

江门市新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五、受理范围: 1、锅炉使用登记;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3、不跨地(市)长输压力管道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使用登记; 4、电梯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7、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8、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六、许可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且一般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3、对生产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已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其中出厂后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再使用的,还需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重新全面检验合格;

4、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6、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8、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9、其他特殊条件:

(1)锅炉:配备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装置或采用有关水处理方法,且水质达标。

(2)压力容器: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走行部分已经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3)电梯:有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

(4)起重机械:有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属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已经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七、设备注册登记程序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新会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会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后,才可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须提交如下资料:

(1)《江门市新会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1份);

(2)《江门市新会区锅炉注册登记表》(附表2)(每台设备1份);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5)委托书原件1份,并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授权事项等内容;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7)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有关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套);

(8)有效期内的锅炉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套); (9)该型号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套);

(10)配备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装置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水质达标的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套);

(11)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校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安全管理员、司炉工操作和水处理原件及复印件(1套),除复印作业项目(及必要的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