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总结以及名词解释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经济法的总结以及名词解释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acc4541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4e

抵押财产的保全。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简述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

4. 比较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异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5. 简述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点。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抵押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体的限定性。其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权标的的不特定性。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标的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人有权处分设定抵押的动产。在动产浮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不必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6. 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来自曲振涛教材】甲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一次产品展销会上,甲获知某公司以优惠价格出售一批甲所在的公司需要的原材料。甲将该信息告知其弟弟。甲的弟弟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以单价500元购买该批材料1000件,后又以单价800元将该批原材料卖给甲所在的公司。股东乙获知此事,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碍于情面,不想追究甲的责任,监事会也保持沉默。 要求:乙还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追究甲的责任呢?

参考答案: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上述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总经理甲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

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题目中首次出资100万,符合规定。

(2)先由乙补足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 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拆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而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题目中乙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元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 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