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线搭挂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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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规程》?(57)电设电字第224号?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规定,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相关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标本兼治、相互支持、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治。

(二)自201X年X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三线”路由的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新的跨越和搭挂。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必须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后建方提出方案,征得先建方或产权方同意并与之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交越、搭挂。未遵照程序执行,造成隐患的由后建方承担整改义务和全部责任。禁止企业、居民在“三线”上搭挂广告牌或其他物品。

(三)对201X年X月以前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支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所涉及各产权方负责对自己管辖的杆路、线路全面开展一次普查,摸清情况,统计造册,制定整改计划。对违章交越、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四)电力、通讯、广电等各种光缆、电缆、线路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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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生活、维护一方稳定的重要设施,在整改过程中各单位要本着“互相支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切实规划、建设、整理好所属线路,不准以整改之名破坏有关设施。

(五)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已经交越、搭挂且立即撤除确有困难的,后建方、搭挂方要主动与先建方、产权方联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通过整改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同时,产权方要与搭挂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六)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三线”违章跨越、搭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意识,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检修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因设施产权单位未尽检修巡视义务的,由其自行承担整改义务和全部责任。

(七)各单位“三线搭挂”整治工作小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三线”违章跨越搭挂的整改力度,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居民小区的“三线”私拉乱挂、各种进户线及农村广播线违规架设问题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产权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整改。

(八)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201X年X月份以后由于新的违章跨越、搭挂引发的事故以及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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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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