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学院学生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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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但确有特殊原因需办理者,须经有关学校严格审核同意。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调整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第三十四条 技工学校可以接收技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陶冶品德,作风正派;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集中自习、实验、生产实习、做操(早操、课间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劳动和活动等,均应进行及时考勤,并须做好登记、记录和定期统计、公布、评比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要求请病假、事假的,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也应及时向校方报告。凡无办理请假、销假或续假手续,遇特殊情况又不及时报告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八条 凡需要请假者,均须提交请假报告,请病假的须附上医院或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请事假的须有充分理由并持有家长证明或有关证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公开评选,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训练、素质教育、创新活动、社群工作、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对上述优秀学生均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全校,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符合处分规定的,可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l、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3.违反技工学校管理规章和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弄清事实,证据充分,慎重而又适当,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批准执行。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按隶属关系报省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处理结论要直接告诉学生个人,允许学生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处分学生的情况要通报全校,以教育和警示全体学生,并通知家长;处分的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得歧视,应加强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尽快改正错误,对确有明显进步,现实表现好的,可撤销对其的处分,并将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章 学制

第四十七条 中等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3年为主。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2—3年,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专业必须执行3年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2年;实行中级和高级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可实行5年一贯制。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制为2—3年,可招收中级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复杂、技能水平要求高的专业必须执行3年学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技工学校,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一般不执行提前毕业,但可推迟2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由各技工学校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操行达到及格标准或可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二条 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三条 对在技工学校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

第五十四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省劳动局1990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各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试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籍管理,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学分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试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学生操行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培养更多的技能人才,现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德育大纲(修订)》学生操行考核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学生操行考核,以我校制订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细则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性和学习态度、体、美、劳等。

操行考核实行量化考核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即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地确定每个学生的操行成绩。

二、基本方法。操行量化考核采用在“基本要求”基础上;以百分制加减的评分办法。对照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做得好的加分,表现差的减分,操行按月计分,期末算出平均分。在此基础上,班主任对每个学生的操行进行全面的分析综合,得出总分,然后写出评语,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良、中、差四等。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三、组织领导。操行考核工作在校学生处统一领导下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各班应成立以班团骨干为核心,有学生代表参加的考核小组。考核时,一般应在个人自评基础上,召开班委扩大会,以班级各种登记资料(学习考勤、劳动卫生、文体活动、违纪,好人好事等)为依据确定每个学生的加减分(学校统—的操行分奖扣单要及时通知本人),期末操行综合分析前,应听取任课老师及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每个学生的操行总分,操行评语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求真写实。评语和操行等级应填入学生成绩单告知本人和家长。 附:学生操行考核细则。

学生操行考核细则

本细则由加分条款和扣分条款两部分组成。 一、加分标准

A、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1-3分; (1)全月无违纪违法行为; (2)体育锻炼达标、成绩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