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港口FDI进入模式及特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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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港口FDI进入模式及特征

内容摘要:港口不同FDI进入模式对港口企业以及东道地区各经济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且对港口发展乃至区域经济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所有权及实际控制权角度构造了港口FDI进入模式体系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港口FDI进入模式特征进行详尽分析。

关键词:港口 外商直接投资 进入模式

多年来,随着我国港口对外开放的深化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港口码头日益成为国际资本理想的投资地点之一。面对外资的大量涌入,我国港口利用外资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外方间接投资(FII),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证券融资;另一类是外商直接投资(FDI),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而FDI已超过外资贷款规模而成为我国港口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国际融资方式。然而,在我国港口吸引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FDI的空间分布和进入模式却存在较大差异。研究我国现有的不同港口FDI进入模式及其特征,有助于我们了解我国港口FDI进入模式的倾向及影响因素,对于指导我国港口未来如何根据其自身发展阶段、战略意图选择合适的FDI模式,并利用其优势资源争取最恰当的FDI模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港口FDI进入模式

港口FDI是一种外资以所有权形式进入东道国/地区港口市场的方式,它是相对于非所有权模式更深层次的合作,包括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和完全所有权FDI进入模式。从资源投入与控制角度看,不同的FDI进入模式需要各方不同的资源投入,进而决定了各方的投入成本和相应的风险。对不同的港口FDI进入模式的选择,实际上是在对港口的控制、资源承诺、传播风险和市场渗透程度四个维度之间进行权衡。

(一)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

从产权角度看,控制权与所有权是产权中十分重要且相关程度很高的两项权能,基于产权权能的可分性,实现对港口的控制即可以通过所有权方式也可以通过非所有权方式。因此,从所有权及控制权关系的角度出发,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又可分为三类。

1.国有资本控股且控权模式。通常认为由多数股权的一方实施主导型控制不

仅可以阻止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可以减少决策矛盾以及降低为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而付出的协调成本。在外商直接投资港口的过程中,国有资本部分退出但依然保持控股地位是我国政府为了实现其对港口控制所常采用的模式。在此模式中,政府通过资产出售、股权转让、新建合资企业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及外国资本的进入,港口实现所有权结构从一元化向二元化或多元化的转变,合作方各自拥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各方根据持股比例分享港口的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国家作为绝对控股的股东,不放弃剩余控制权,经营者具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2.国有资本控股不控权模式。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并不必然地与形式上的合同安排的所有权格局一致”。在国有资本控股不控权模式下,国家仍作为所有者,但企业控制权却不在国家手中。国有资本失去港口企业控制权可能是国家主动放弃,也可能是国家不愿放弃,但却失去实际控制权。第二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不同的股权比例虽然是各方拥有不同程度控制权的一个主要来源,但不是唯一的来源。这是因为在资源控制方面,各方通常拥有不同的核心资源并对它们拥有实际的控制权,但各方所拥有的资源相对于港口企业的重要程度常常存在差异,由此决定了各方在拥有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上存在区别,资源相对越重要的一方,常常握有更大的企业控制权,尽管这种相对重要性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

3.外资控股模式。外资资本控股式港口FDI进入模式是国家作为小股东,而让外资作为大股东,以有效率地发挥企业剩余控制权激励作用的模式。该模式实际上是国有资本参股港口,而将大部分国有净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获得一定数额的变现资金。基于某些港口的特殊性,在采用此种模式时,东道国/地区政府有时会要求掌握相对权力,主要包括有条件的CEO任免权和资产处置权,而转让一般剩余控制权给外资产权,后者持较大股权。

(二)完全所有权FDI进入模式

完全所有权FDI进入模式是国有资本完全退出港口,由外商承接全部资产的港口FDI进入模式。外国资本通过对港口的资本投入,长期持有港口的股权,这样不仅使外商成为港口剩余收益的最终获取者,并承担港口经营的风险,而且在资本上形成对港口企业的长期控制。此种模式目前在我国使用较少,主要存在于沿海及内河小港口中。

(三)不同FDI模式的比较

1.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的优势及缺陷。

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的优势。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有利于各方获得互补性资源,外资企业可利用东道地区的当地资源,包括东道地区的市场、港口已有的陆域和岸线、集疏运系统和政策渠道等资源;当地港口企业可获得投资主体关键的知识资源,如获得国际码头运营商码头建设、运营及管理经验、国际声誉、获得跨国航运企业的客户资源等。

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可适应各方的战略需求,外资企业以较低的资源承诺和风险承担方式尝试性进入我国的港口领域,逐步了解和适应了我国的市场环境,获取了原来没有的稀缺资源,从而增强了其内部化优势,为其进一步渗透我国其他区域的港口市场以及以更大所有权模式乃至完全所有权模式进入我国港口领域奠定了基础。我国的港口通过将部分所有权出让给具有不同资源优势的外资企业,将本地信息系统同外资企业管理活动和技术扩散过程相融合,可以形成一个具有新的核心能力且更具竞争力的新企业。

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具有的联合所有权特点,在合作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共享机制,通过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可减少竞争者,提高市场占有量并由此带来收益的增加。同时对于外资而言,在东道地区港口企业机会主义行为较少的情况下,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可能是其进入发展中地区最好的股权结构形式。另外,当中间产品失效,以及通过外部市场购买港口服务的价格比通过合资合作合同取得这些服务更昂贵时,通过建立合资企业这种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才是有效率的。

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的缺陷。港口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的缺陷源自其根本特征,即在各方资源优势不匹配的情况下,各方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权,形成各方分别掌控部分控制权的特定结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之间并不一致;由于各方都想通过合作取得对方的关键资源,并最终取得实际控制权和全部收益权,因此各方是潜在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存在着长期发展目标的冲突,因而各方之间存在着控制权的争夺;控制权之争导致这种合作关系的不稳定性和治理结构的脆弱性,并有可能随着一方拥有的资源价值的日益上升以及相应控制权程度的不断增大,控制权和收益权(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要求最终会导致这种合作关系的解体。这种竞争和不稳定性导致港口部分所有权FDI进入模式所形成的关系需要较高的协调成本。

2.完全所有权FDI进入模式的优势及缺陷。

完全所有权FDI进入模式的优势。可实现政府的即时性显性收入及长期隐性收入,政府既可通过港口资产变卖获得即时显性收入,又可获得港口因外资进入而扭亏为盈或减少了亏损,减少其后的财政支出,同时又增加了税收,从而获得长期隐性收入。

对于采用外资独资设立港口企业或并购方式实现完全所有权FDI模式的外资企业而言,由于母子公司之间是一种建立在母子公司之间长期而稳定的产权(股权)占有,可以保证母公司的战略意图得以充分贯彻。另外,由于外商独资式完全所有权FDI模式受东道国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少,且存在较少的暴露风险,跨国公司敢于大胆地投入某些在世界上具有领先地位的技术和设备,采用较为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工艺,从而进一步增强在东道地区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完全所有权FDI进入模式的缺陷。首先,由于港口的完全所有权FDI进入模式下政府丧失控制权,因此此种模式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同时由于担心实施后的大幅裁员问题,此种模式也易受到港口员工的抵制。其二,此种模式对外资企

业的资源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当缺乏相关资源的外资企业贸然以此模式进入东道地区市场时,它就有可能面临较高的风险,尤其是对那些缺乏国际市场经验、实力相对较弱、或者是初次进入东道地区市场的跨国公司而言,情况更是如此。其三,对在我国独资设立港口企业的子公司而言,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子公司基本上丧失了独立性,或者说,子公司的独立程度取决于母公司的意愿。因而,外部市场对独资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约束作用就很小,经营灵活性受到制约。

我国港口FDI进入模式特征分析

(一)港口业外资进入的股权及控制倾向

总体而言,我国港口FDI进入进程中,从协议金额看(以项目金额分析不同项目外资进入模式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以项目数分析则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本文以就此做过检验,此处将过程略去,下同),外资进入在所有权倾向以外资控股而国有资本不控股模式为主。这似乎可以说明,协议金额越大,外资越倾向于控股模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均衡所有权模式是双方均占50%股权,然而如前所述,在合资模式下外资通常会采用非所有权模式实施对企业的实际控制,因此,我国港口FDI中,外资的控制权倾向还是非常明显的。

(二)不同项目外资进入模式的分布特征

以项目金额分析不同项目外资进入模式,由于外资大所有权、双方均衡所有权以及外资小所有权三种模式下,企业对投资的控制程度逐步提高,因此,可按照投资控制程度的大小对三种进入模式分别赋予不同的等级数值,将进入模式转化成等级有序变量。另外,由于以项目金额为加权变量进行相关关系分析,因此,为有序变量对有序变量的分析,相关系数选取时以斯皮尔曼系数为准(以下3.3,3.4,3.5均同)。

从协议金额看,我国1991-2006年的港口FDI项目中集装箱码头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该比例高达85.1%,其次为多用途码头、其它非码头项目及液体散货码头项目。集装箱码头项目中外资控股模式居于主导地位,占47.3%,其次为国有资本控股模式,为34.2%;液体散货码头全部由外资大股权模式控制;多用途码头国有资本控股模式占60%,剩下的则为外资控股模式;非码头项目中外资控股占54.1%,国有资本控股占45.9%。不同项目类别与FDI模式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但相关性不大,斯皮尔曼相关系数为0.056。综上,在我国港口FDI项目中除多用途码头以国有控股码头模式为主外,集装箱码头、液体散货码头及非码头项目中均以外资控股码头模式为主。

(三)不同资本密集度外资进入模式的分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