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发[2015]41号附件(正文)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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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地物点平面精度

数字地形图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应符合表13规定。

表13 地物点相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 单位:厘米 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 地物点类型 1∶500 点位 一类地物点 二类地物点 ±5.0 ±7.5 间距 ±5.0 ±7.5 ±20.0 1∶1000 点位 ±10.0 ±15.0 ±50.0 间距 ±10.0 ±15.0 ±40.0 ±100.0 ±80.0 点位 1∶2000 间距 三类地物点(地貌) ±25.0 6.1.5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 单位:米 地形类别 平 地 丘陵地 山 地 高山地 测图比例尺 1∶500 0.5 1.0(0.5) 1.0 1.0 1∶1000 0.5(1.0) 1.0 1.0 2.0 1∶2000 1.0(0.5) 1.0 2.0(2.5) 2.0(2.5) 注:括号内数值表示可选等高距,一幅图内不得采用两种以上基本等高距。 6.1.6 地形图高程精度

6.1.6.1 居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 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15 m,其他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

6.1.6.2 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项 目 高程中误差(等高距) 注:特殊困难地区可放宽50%。 地 形 类 别 平地 ≤1/3 丘陵地 ≤1/2 山地 ≤2/3 高山地 ≤1 6.1.7 图根点平面精度

图根点相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16的规定;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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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测站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 单位:厘米 成图比例尺 一级图根点 二级图根点 1︰500 ±5 ±5 1︰1000 ±5 ±10 1︰2000 ±5 ±20 6.1.8 测站点精度

测站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17规定。高程中误差平地不应大于1/10基本等高距,丘陵地不应大于1/8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1/6基本等高距。

表17 测站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 单位:厘米 精度项目 点位中误差 1∶500 ±5 测 图 比 例 尺 1∶1000 ±10 1∶2000 ±20 6.1.9 测图范围

6.1.9.1 初始地形图原则上1∶500向外扩测不小于30米,1∶1000向外扩测不小于50米,1∶2000向外扩测不小于80米。

6.1.9.2 竣工地形图原则上由竣工范围向外扩测,1∶500向外扩测不小于20米,1∶1000向外扩测不小于30米,1∶2000向外扩测不小于60米。 6.1.10 其他技术要求

其他技术要求,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按GB/T 14912执行。 6.2 图根控制测量 6.2.1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

图根控制网在平面基础控制上加密,可采用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等常规测量方式,也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施测。

6.2.2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DB33/T 552的相关规定执行。 6.2.3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6.2.3.1 图根点高程一般采用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两种方法可交替使用。

6.2.3.2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DB33/T 552的相关规定执行。 6.3 全野外地形要素数据采集

6.3.1 全野外地形要素数据采集包括地物、地貌等要素的全野外数字采集。 6.3.2 野外数据采集主要使用全站仪解析法测量,也可使用能够满足本《规定》技术要求的其他仪器,仪器设备须经检定合格;采集的外业数据宜采用自动传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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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人工干预引起的差错,并在相关数字化测图软件中进行编辑处理。

6.3.3 少量建筑物或隐蔽地区等无法实测时,可采用交会法或勘丈法补充,但应注意勘丈数据的几何相关强度,并有多余观测,以加强校核。

6.3.4 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分布以反映地形、地貌特征为主,在地形、地貌特征点上测注高程注记点,同时应考虑其分布均匀性;高程注记点基本间距宜符合表18的规定,平坦地区及地形简单地区的高程注记点可放宽至1.5倍,地貌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表18 高程注记点平均间距 单位:米 测图比例尺 项 目 1∶500 高程注记点平均间距 15 1∶1000 30 1∶2000 50 6.3.5 当基本等高距为0.5 m时,高程注记点应测注至厘米;当基本等高距大于0.5 m时,高程注记点可测注至分米。

6.3.6 建成区和不便于勾绘等高线的区域,可不绘等高线,但应测注高程注记点。 6.4 地形图表示的内容

地形图要素表示严格按照GB/T 20257.1及DB33/T 552执行,另外,根据土地整治的特点增加以下表示内容。 6.4.1 初始地形图增加的表示内容

6.4.1.1 行政界线,整治地块涉及不同行政区划时应在初始地形图上表示出行政界线。 6.4.1.2 权属界线,整治地块涉及不同权属单位时,应在初始地形图上表示出权属单位界线,并按权属调查要求表示界址点、界址线及相应的权属单位名称。 6.4.1.3 承包经营权界线,根据调查资料应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承包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属界线表示在初始地形图上。

6.4.1.4 植被的表示,在初始地形图上植被除了按相应图式符号表示外,还要细注测图时的现状种植名称,如:松、竹、桔等种植品种。

6.4.1.5 在初始地形图上同时要表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界线、地类代码、面积等信息。 6.4.2 竣工地形图表示增加的内容

6.4.2.1 竣工范围内的构筑物以陡坎、斜坎等以坎表示,不绘制等高线。但未整治的地形按初始地形图测量要求表示;陡坎应注记比高,斜坡顶部和底部应测注高程点,并绘制坡脚线范围。

6.4.2.2 已整治的竣工地块范围内只表示耕地地类符号,即:旱地、水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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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3 对整治为水田、旱地的地块,以及道路、田埂、排灌渠等部位应测注高程点。水田每一田块内根据田块大小高程注记点间距图上不得大于5cm,旱地每一地块内高程注记点间距不得大于3cm。

6.4.2.4 竣工地形图上应表示整治范围的界址点、线,埋设永久性水泥界桩或钢管的按

符号表示,其他材质界址桩按⊙符号表示。界址线按TD/T 1001要求表示。

6.4.2.5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当年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耕地范围线、地类名称、面积应表示。

6.4.2.6 未整治地块范围线,并注记整治前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及面积。 6.4.2.7 新增耕地范围线,并注记地类及面积。

6.4.2.8 按实际情况绘制坡度大于25°的耕地范围线,并注记地类及面积。 6.4.2.9 竣工地形图应着重表示基础设施,包括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水利设施有蓄水池、排灌渠、水沟、引水渠、渡水槽、水源地、设施房等,并标注其材质(水泥、石、泥土等)及长、宽、深等。交通设施包括田间一级道、田间二级道、生产道等,并标注道路类型、材质及其长度和深度。 6.4.2.10 标注坡度线及说明。

7 要素调查

土地整治要素调查分为整治前的调查和整治竣工后的调查,整治前的调查分为行政区划调查、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和地面附着物的调查;整治竣工后的调查分为基础设施的调查、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 7.1 土地整治前的调查

土地整治前的调查主要包括行政区划调查、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地面附着物的调查。

7.1.1 行政区划调查

目的是查清土地整治项目的行政隶属,防止整治项目超区域整治,特别是在垦造耕地整治项目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调查方法参考已有的行政区划界线,调查区划界线的实地位置并标记,实测界址点线并标绘在初始地形图上。 7.1.2 权属调查

7.1.2.1 权属调查应收集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和相关权源资料。

7.1.2.2 土地整治项目的权属调查主要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位置、面积、权利人以及四至关系等的调查,并填写调查表(见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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