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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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对固定资产可以通过拆卸移至新位安装调试后继续使用的处理

对一些固定资产通过拆卸移至新位安装调试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支出的拆卸费用、运输费用、重新安装费用和调试费用的会计处理。对支出的上述费用企业在计入期间“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⑵、对一些固定资产拆迁后无继续使用价值只能作为废料或作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会计处理

由于搬迁企业发生一些固定资产拆迁后无继续使用价值只能作为废料或作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所发生的损失,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归集相关的收入、费用后,应将净损失的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⑶、由于搬迁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使用的会计处理。

由于搬迁企业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使用,企业发生此种情况,可能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由企业自行解决一部分资金。根据政府补助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增加“固定资产 ”的同时,应将由政府“搬迁补偿款”补助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以后,根据个期间折旧提取摊销的情况,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4、对企业由于搬迁而发生的涉及职工安排有关支出的处理

根据当地政府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由于企业搬迁及技术的发展,很可能涉及对职工的安排,假若企业搬迁,对部分职工的安排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企业由于搬迁涉及了对职工的“辞退福利”的支出,则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预计未来支付的安置款项的折现值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的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5、关于“搬迁补偿款”与企业相关搬迁支出数额差异的处理

政府拨付企业的“搬迁补偿款”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是首先由企业提出有关搬迁事项的具体安排和预计发生支出,并提出要求政府支持补偿的数额。经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审查后进行批复。在批复的文件中虽有个别的文件可能按项目核定具体的数额,但大多数的文件可能是仅有总额的批示,对具体项目的使用由企业自行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安排“搬迁补偿款”具体项目的支出,最后的使用结果多数是“搬迁补偿款”小于实际发生的支出数额。因此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对“搬迁补偿款”的使用和处理可按以下的顺序: ⑴、“搬迁补偿款”首先用于对由于搬迁而灭失的无形资产(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的损失数额的补偿;

⑵、“搬迁补偿款”在补偿第⑴项的损失数额后,应用于补偿对由于搬迁所发生的固定资产的拆卸、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各项物资的搬迁、运输费用,搬迁过程所发生的各项停工损失和相关费用以及各项管理费用等支出的补偿;

⑶、“搬迁补偿款”在补偿⑴⑵两项的补偿后,应对根据搬迁需要对职工安排的有关“辞退福利”的支出的补偿;

⑷、企业“搬迁补偿款”在补偿上述⑴、⑵、⑶项的各项支出之后,其余的款项主要用于企业重新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对此部分的会计处理与上述⑴⑵⑶项的不同,主要是按照“政府补助”的补偿金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此后的生产经营期间按照各期间转销摊销的数额确认各期应确认的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对发生的各项资本性支出数额,“搬迁补偿款”不足的差额,由企业以自有的资金支付,其会计处理按准则和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6、对搬迁过程政府以实物资产给予补偿的处理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当地政府如以某项实物资产作为补偿企业的搬迁,企业对受到的实物资产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的规定“……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和第七条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政府补偿的“实物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按照计量的价值在确认“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同时确认增加“递延收益”,并在此后的生产经营期间按照各期间转销摊销的数额确认各期应确认的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四、与搬迁补偿款项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㈠、有关“营业税”税收方面的规定

对搬迁补偿过程发生的经济事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国家尚无相关税务文件,如各地税务机关有需要征收营业税的相关文件,应按各地税务机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㈡、有关“土地增值税”税收方面的规定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㈢ 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方面的规定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颁发,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取得的“搬迁补偿款”的所得税的处理,应以此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