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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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7]14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2007]145号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 / 2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 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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