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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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

水价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13]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30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

(沪发改价管〔2013〕14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的请示》(沪水务[2013]607号)收悉。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实现节水减排目标,并促进供排水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要求,经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 1 / 3

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工商业用户由现行3.62元/立方米调整为

5.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户由现行3.53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馈水价格由现行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一);特种用水综合水价同步调整(详见附表二)。 二、相关事项

1、对自取水源的单位,包括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排水费按照工商业标准执行。 2、重点污染户排水费加价标准仍按0.80元/立方米实施。

3、市属供排水企业要落实各项降本增效和提升服务质量措施,不断完善和提高供水抢修、服务响应速度,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加大安全供水、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等宣传力度。

4、其他区(县)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如需调整,须在履行并完成相关规定程序后,并报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请你局抓紧组织和督促市属供排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好非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及各项配套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特此复函。 附件:

1、本市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调整表 2、本市特种用水综合水价调整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2 / 3

本市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现 行 水 价(元/立方米) 调 整 后 水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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