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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学(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筹划

一、资源税筹划

资源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税收优惠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进行。 (一)利用分别核算筹划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二)利用折算比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的产品,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一般是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的,而各个企业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总是围绕这个平均折算比上下波动。这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即纳税人可预先测算本企业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如果相对于同行业折算比较低,就不必准确核算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 这样,税务机关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少算课税数量,从而节省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征。如何把握政策的要点,用好用足政策,是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关键。

(一)利用收入分散进行筹划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能想办法使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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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能节省税款的。 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税收筹划 (二)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如果纳税人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的税务筹划的空间就较大。如果纳税人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借款数额较大,其利息实际数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企业应尽量提供金融机构证明,采用第一种方式据实计扣利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增值额,节省税款。如果纳税人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自有资金比较充裕,借款数额较小,其利息实际数小于地价款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可以不分摊借款利息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第二种方式计扣利息,也能使利息扣除项目金额达到最大,同样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

(三)利用开发间接费用进行筹划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应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效地扣除,同时政策还规定这部分费用房地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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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些内容由于界线不是很明确,会计账务处理时容易把这项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果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总和超过了此限额,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能全额扣除,多交土地增值税。这些费用如果正确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中,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能享受2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对开发间接费用归集时要慎重,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五)利用捐赠进行筹划

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捐赠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这种赠与行为,很多国家都开征了赠与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种税收,也不对之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按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三条标准,赠与人捐赠房产是无偿转让,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这里的仅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第二种情况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自己房地产进行赠与时,如果不是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应该视同有偿转让房地产,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房产税筹划

我国目前对房产税的征收采取两种方式,不同方式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还针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这些都为纳税人进行房产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利用计征方式不不同进行筹划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税法又规定,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可以免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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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税,用于自己经营办公的按房产价格减去10-30%的余值进行计征;而用于租赁的,则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租金不得低于同幢物业或同类型房屋租金的单价。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征方式,以降低税负。 (二)利用新会计准则进行筹划

该筹划的主要思路是运用新准则的规定降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房产税相关政策,纳税人自用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余值,一般为房屋账面原值的70%-90%.对于房屋原值,《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企业在执行原会计制度时,一般情况下自建、外购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时,都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因此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而新准则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因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较低。 (三)利用房产联营进行筹划

我国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将拥有的房产投资于他人,或与他人联营,如果投资者承当风险,则从价计征房产税,如果投资者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资金,那么从租计征房产税。这里为纳税人利用房产联营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 四、印花税筹划

(一)利用压缩合同金额进行筹划

由于种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金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利用模糊金额进行筹划

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模糊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少缴印花税税款的一种行为。 (三)利用分别核算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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