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明委[2007]10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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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绿化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在新建小区达25%以上,改造后的新区达13%以上,未改造的旧城区见缝插绿。环保达标,区内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

(四)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在具备条件的社区,积极推行物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站),开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有条件的可举办敬老院、养老院,开设家庭病床,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医疗保健、拥军优属等便民利民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尤其要做好流动儿童的管理工作。及时做好下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社区内普遍开展文明单位与特困户结对帮扶活动,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结对共建工作落实,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文体活动场所在工作时间外向社区开放,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格局。

(五)文化健身活动活跃。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环保、涉台教育“六进社区”创建活动扎实,能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宣传栏、图书室、阅览室及球场、健身场地等文体设施能满足需要,楼院文化、家庭文化、广场文化、健身活动活跃,市民文明学校活动经常。坚持“扫黄打非”,无制黄贩黄等场所和不法商贩。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有科普宣传教育阵地。法制宣传教育到位,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领证率达100%,无政策外生育。

第十三条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一)共建机制健全完善。军地双方单位的领导对共建活动高度重视,做到有领导小组、有共建协议书、有例会制度、有专人负责、有活动规划、有管理制度、有共建共育档案、有检查评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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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群众参与广泛,活动常年开展。

(二)共建内容注重实效。共建活动紧密围绕和谐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学校、文明村镇以及双拥模范城(县)的创建目标,拓宽新路子,充实新内容。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从驻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共同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三)共建效果示范性强。军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共建单位风气正,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公益事业建设好。共建点在本地区、本部队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共建资源军地共享。共建共育紧密结合,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建共享效果显著,地方单位通过共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部队单位建设进步大、干部战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明显增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四条 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城市、城区、县城、风景旅游区的表彰,按“文明”和“先进”两个荣誉层级命名。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城市、城区、县城评选标准及其相应类别《测评体系》和《考评方案》所规定的前臵条件的设区市、县级市、城区、县城,可申报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凡符合上述相应类别的评选标准,但不符合相应类别《测评体系》和《考评方案》所规定的前臵条件的设区市、县级市、城区、县城,可申报省级先进城市、先进城区、先进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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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符合省级先进行业评选标准及其《测评体系》和《考评方案》所规定的前臵条件的行业,可申报省级先进行业。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相当于设区市级文明单位)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8人),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乡镇、文明村评选标准的乡、镇、建制村,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以上文明乡镇、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镇,可申报省级文明乡镇、文明村。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学校评选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以上文明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可申报省级文明学校。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标准及其《测评体系》和《考评方案》所规定的前臵条件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可申报省级文明或先进风景旅游区。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社区评选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以上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可申报省级文明社区。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小区评选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的居民住宅小区(建有居民小组),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以上文明小区荣誉称号的小区,可申报省级文明小区。

凡是符合省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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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连或相当于连以上、师以下建制的单位,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以上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凡是符合行业先进单位评选标准(标准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制订)的行业省级示范窗口,可申报省级行业先进单位。

个别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可越级申报,但应由设区市文明委或省直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向省文明委打专项报告,说明越级申报的理由并附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城市、先进城市资格的设区市,经市委、政府同意后,由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和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资格的县级市、城区、县城,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文明委向设区市文明委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党委、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文明委统一向省文明委申报。

具备全行业申报省级先进行业资格的行业,由各行业省主管部门党组向省文明委申报;具备设区市行业申报省级设区市先进行业资格的行业,经设区市文明委同意后由行业党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向省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资格的单位中,县(市、区)直属及中直、省外和省直、设区市直驻县(市)单位,向所在地县(市)文明办申报;设区市市直机关各单位及中直、省外和省直驻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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