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明委[2007]10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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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文明办申报;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党工委的省直、中直和省外在榕单位,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学校资格的学校中,县(市、区)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办申报;市属各类学校及非在榕的省属中等技术专业学校向所在地设区市文明办申报;高等学校和在榕的省直各类学校,向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资格的镇(乡)、村、社区(小区),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或先进风景旅游区资格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向所在设区市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资格的单位,经军地双方商定后,以共建的地方单位为代表,向所在地文明办申报;共建的地方单位为在榕省直机关的,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行业省级先进单位资格的行业省级示范窗口,向所属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资格审查。申报省级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行业的,由省文明委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其他省级文明和先进荣誉称号的,由设区市文明委办公室和省直有关部门文明办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由省文明委办公室复核。

(三)综合考评。省级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行业的考评由初评和总评构成;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文明或先进风景旅游区和行业先进单位由届中复查和总评构成。初评和届中复查在届期第二年进行,总评在届期第三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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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或先进城市、城区、县城的考评,由省文明委组织省直相关厅局或设区市文明委依据相应类别的《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随机察看、问卷调查、设立群众联系电话等形式进行。

先进行业的考评由省文明委组织省创建文明行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专门机构,以及设区市文明委依据《考评方案》,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业机构调查等形式进行。

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文明单位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县(市、区)直属及中直、省外和省直、设区市直驻县(市、区)单位所申报的考评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评;设区市市直机关及中直、省外和省直驻市单位所申报的考评对象,由设区市文明委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所在区文明办共同考评;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党工委的省直、中直和省外在榕单位,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对创建文明行业参赛行业申报对象的考评,属于省级主管部门申报对象的,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同省文明办共同进行。

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的考评,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和设区市文明委依据“文明乡镇评选标准”、“文明村评选标准”、“文明社区、小区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

文明学校的考评,由各级文明委和省委教育工委依据“文明学校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县(市、区)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申报对象,由学校所在县(市、区)文明办会同同级教育工委共同考评;市属各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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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及非在榕的省属中等技术专业学校的申报对象,由设区市文明办会同同级教育工委共同考评;高等学校和在榕的省属各类学校的申报对象,由省委教育工委会同省文明办共同考评。

文明或先进风景旅游区的考评,由省文明办会同建设厅、旅游局依据《福建省文明风景旅游区考评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设立群众联系电话等形式进行。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考评,由共建的地方单位所在地文明委(共建的地方单位为在榕省直机关的,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文明办、双拥办、部队政工部门依据“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行业先进单位的考评,由行业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窗口所在地文明办依据各行业制定的《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电话询问服务对象等形式进行。

(四)逐级推荐。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行业先进单位候选对象,由省直各有关部门、参赛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文明委按照下达的名额推荐。市、县、区文明委应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评和审核后,向设区市文明委推荐。省直各有关部门、参赛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设区市文明委应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对所辖候选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后,提出本系统、本市的推荐名单。

(五)审核公示。候选对象须送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交省直纪检、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审查;市、县、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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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办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分别由同级纪检、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审查;参赛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先进单位候选对象,由候选对象所在地文明办提交纪检、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后的候选名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上报审批。省文明办将候选对象分类汇总后,提出建议表彰名单上报省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省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省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表彰名单后,由省委、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对获表彰的文明城市、县城、城区、社区(小区)、村,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每年发给在职干部、教师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每年所发奖金按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 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单位、村镇、学校评选全国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该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评选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原则上应从连续两届(含本届)以上的省级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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