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明委[2007]10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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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省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所在地方、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市、县、区文明委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各级文明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二十一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省,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省文明委统一部署下,对所负责推荐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等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文明委复查。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文明办查明情况属实的,由省文明办向省文明委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省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往下一届省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两届未参加评选的,取消省级申报资格,从下一级别开始申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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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省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报省文明办备案。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省文明办审核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实行分级管理。获得省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设区市、全行业,由省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获得省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县级市、城区、县城、设区市行业,由设区市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和文明或先进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单位、村镇、学校、窗口、景区,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接受申报的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三个方面。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各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应根据管理层级,向管理机关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各管理机关应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所有获表彰单位均应在单位显著位臵悬挂最新一届、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设区市、行业(全系统)的牌匾规格为长75cm、宽55cm,县级市、城区、县城、设区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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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景区的牌匾规格为长70cm、宽50cm,单位、村镇、学校、窗口、社区的牌匾规格为长65cm、宽45cm。省以下级别的同类荣誉称号的牌匾规格,不得大于省级。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明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荣誉获得单位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暗访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城市通报,并报省文明委和省委、省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及参赛行业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各级各部门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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