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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

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鄂财社规[2014]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2.09 【实施日期】2014.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规〔2014〕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切实加强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 / 3

附件:《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9日

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09号)和《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体现优先。补贴资金优先资助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三)注重实效。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取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二、补贴范围与对象 2 / 3

(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国家、省、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

职业(工种)。主要是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

具体补贴职业(工种)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地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

(二)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以及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 三、补贴资金来源

开展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建立政府补贴与企业(单位)补贴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或培训经费中,按政府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及拟参加培训的人数安排技师培训资金,用于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单位)资金到位后,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在年度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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