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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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

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合肥市人防工程标识设置的通知

(2011年)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人员隐蔽人防工程户外导向标识设置的通知》(皖人防办【2011】82号),为人防应急避难提供标识引导,便于广大市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标识范围

1、依法结合城市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的人员隐蔽工程和含有人员隐蔽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为结建工程); 2、人防部门组织修建的公用人员隐蔽工程; 1 / 3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的人员隐蔽工程。

二、标识内容

人防工程标识分为图纸标注和实地标识。 1、图纸标注

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时,必须同步提交人防工程图纸标注资料,包括用红线标注防空地下室区域的申报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地下建筑平面图,并用文字说明人防工程名称、红线范围内面积、各防护单元面积及主要出入口、战时功能等级等,人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对图纸标注内容予以现场核实。 2、实地标识:

人防工程实地标识主要为外部导向标识,由“标识牌”和“指示牌”组成。“标识牌”安装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处;“指示牌”安装在人防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位置显著、指示清楚、便于维护”的原则,每块标识牌配1-2块指示牌。 新设计的人防工程应在施工图中标明标识的位置。人防工程标识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安装,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之一。 标识牌制作标准和安装要求详见附件1~3。 三、实施方法

1、市人防办工程处负责人防标识制作和安装的政府采购及监督和检查。

2、各县区人防办负责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标识设置工作。对已通过竣工验收而工程未设置标识的,应确定标识牌、指示牌设置位置,联系并协助由市人防办经政府采购选定的标识制作和安装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安装;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设置了标识的工程,标识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本着节约、统一的原则,报经市人防办同意逐步予以更换。已竣工工程标识设置所需经费列入人防专项预算解决。 2 / 3

3、各新建人员掩蔽工程和含有人员掩蔽防护单元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购置和安装本工

程的标识。

4、已通过竣工验收未设置标识的工程,标识工作应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市人防办将组织专项验收和检查,并将其列为年终考核内容。 四、管理要求

1、人防工程“标识牌”和“指示牌”的规格和制作、安装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统一,不得随意更改。

2、新建和在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和含有人员掩蔽防护单元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图纸标注;应在专门图幅上标明人防工程“标识牌”设置位置以及制作、安装要求;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执行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得发放《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人防工程“标识牌”安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人防工程标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之一。

3、已悬挂和安装的标识纳入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监督管理范围,工程维护(或权属)单位应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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