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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防疫的作用

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搞好动物防疫工作,需从加强政府职能、强化动物防疫法规宣传、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加强专业和养殖人员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动物防疫工作职能,可以不断提高畜禽的健康水平和抗病能力,有效防止畜禽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切实保护畜牧业发展、促进畜产品贸易,有利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节 消 毒

一、消毒的概念与种类

(一)消毒的概念 在医学或兽医学中,消毒是对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特别是病原微生物进行杀灭或清除以达到无害化要求的总称。达到无菌程度的消毒又称灭菌;对活组织表面的消毒又称抗菌;防止食品等无生命有机物腐败的消毒又称防腐。

消毒的目的是消灭被传染源散播于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以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病继续蔓延。

(二)消毒的种类

根据消毒的目的,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1.预防性消毒 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对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体和场所施行的消毒。如人的炊具和餐具的消毒,畜禽用具的消毒,饮用水的消毒;食品厂的加工器械、加工人员手臂和工作衣帽的消毒;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垃圾(特别是医院、兽医院的垃圾)的处理与消毒;医院、兽医院、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污水和废料的无害化处理;毛皮原料的消毒;家畜家禽厩舍和场地的定期消毒等。

2.随时消毒 指在传染源存在的疫源地进行的随时的、多次的消毒,其目的是迅速杀灭刚从传染源体内排出的病原体。消毒的对象包括传染源所在的房间(动物的厩舍)、隔离场地以及被传染源分泌物、排泄物污染和可能污染的一切场所、用具和物品。

3.终未消毒 在传染源解除隔离、痊愈或死亡后,或者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病原体所进行的全面彻底的大消毒。

(二)疫苗免疫接种的分类

根据疫苗免疫接种进行的时机不同,可分为预防接种和紧急接种两类。

1.预防接种 在经常发生某些传染病的地区,或有某些传染病潜在的地区,或受到邻近地区某些传染病经常威胁的地区,为了防患于未然,日常有计划地给健康的人、畜群进行的免疫接种,称为预防接种。预防接种通常使用疫苗、菌苗、类毒素等生物制剂作抗原,使机体产生自动免疫力。用于人工主动免疫的生物制剂可统称为疫苗(vaccine),包括细菌、支原体、螺旋体制成的菌苗,用病毒制成的疫苗和用细菌外毒素制成的类毒素。根据接种对象和所用生物制剂的品种不同,采用皮下、皮内、肌肉注射或皮肤刺种、点眼、滴鼻、喷雾、口服等不同的接种方法。接种后经一定时间(数天至3周),可获得数月至1年以上的免疫力。

2.紧急接种 紧急接种是在发生疫病流行时,为了使疫病得到控制或扑灭,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尚未发病的人、畜进行的应急性免疫接种。紧急接种通常使用免疫血清或抗毒素,使机体很快获得被动免疫力。如对被狂犬或发生狂犬病的动物咬伤、抓伤的人、畜,为防止其发生狂犬病,可用狂犬病抗血清作紧急接种,同时还需接种狂犬病疫苗,可收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多年的实践证明,在疫区、受威胁区内使用某些疫(菌)苗进行紧急接种是切实可行

的。但在疫区内应用疫苗作紧急接种时,须对所有受到传染病威胁的畜禽逐一进行详细观察和检查,且只能对正常无病的畜禽以疫苗进行紧急接种;对病畜及可能已受感染的潜伏期病畜,必须在严格消毒的情况下立即隔离,不能再接种疫苗。

(二)疫苗的保存和运输 1.疫苗的保存

(1)弱毒疫苗 不管是冻干苗,还是湿苗,均应低温保存,一般要求-15℃以下保存。温度越低,保存时间越长。如新城疫I系冻干苗,在-15℃以下保存2年,0~4℃保存8个月,10~15℃保存3个月,20~30℃保存不超过10d即失效。某些具有耐热性或耐热保护剂的弱毒疫苗,在同样温度下保存期会有所延长。如新城疫V4株湿苗在-15℃以下可保存2年,而V4粒丸疫苗在28℃仍可保存28d,故适于农村使用。马立克氏病细胞结合疫苗必须在液氮(-196℃)中保存,一旦离开液氮,短时间内即失效。

(2)灭活疫苗 灭活疫苗的保存要方便得多。一般保存在4~10℃,不需冷冻。相反,油乳剂苗如冷冻后会出现破乳和分层现象,会影响其免疫效果。

2.疫苗的运输 弱毒疫苗一般要求“冷链”运输,即需要冷藏工具如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瓶等,购买时要弄清各种疫苗的保存和运输中的条件要求,运输时装入保温冷藏设备中,购回后立即按规定温度存放,严防在高温和日光下保存和运输。马立克氏病细胞结合疫苗必须用盛有液氮的液氮罐运输。灭活疫苗在运输中也要防止冻结和曝晒。

(三)疫苗的使用

1.疫苗使用的基本原则 免疫接种工作中所用的疫苗应选择经国家药品和兽医药品检验鉴定部门严格检验、鉴定,并在长期的防疫实践中证实是安全、有效的疫苗。在使用疫苗过程中应掌握以下原则:(1)应选用质量可靠的疫苗,不要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的非正规厂家生产的疫苗,也不要盲目相信和使用进口疫苗。(2)疫苗用前应检查保存方法,有无破损,有效期并注意疫苗制品的色泽、气味或物理性状有无异常。没有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和过期失效的疫苗,疫苗有变化(如色泽发黑、制剂霉变)以及疫苗瓶失空等情形均不得使用。(3)严格按照疫苗的使用说明书操作,采用正确的疫苗接种方法。(4)饮水、气雾、拌料接种疫苗的前后2d共计5d内不得饮用任何消毒药物(如高锰酸钾、抗毒威等),也不得进行带鸡喷雾消毒;使用弱毒菌苗的前后各1周内不得使用抗微生物药物。(5)免疫接种所用注射器、针头和镊子等用具,应严格消毒。将换下的针头浸入酒精、新洁尔灭或其他消毒液中消毒后再用。(6)疫苗瓶启开后,活疫苗要在30min内用完,灭活疫苗应在1h内用完。如未用完,疫苗应该废弃。(7)做好接种记录。

第六节 动物防疫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中,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均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贯彻落实这些措施,对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将起到保证作用。

一、动物防疫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 1.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

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3)场区周围建有围墙;(4)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5)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6)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7)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8)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10)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1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1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1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1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15)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2.饲养场、养殖小区应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4)场区周围建有围墙;(5)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6)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7)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8)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9)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m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10)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11)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12)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13)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1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15)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1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17)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18)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19)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4)~(18)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m以上;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m以上;③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④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⑤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3.隔离场所应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m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m以上;(3)场区周围有围墙;(4)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5)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6)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7)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8)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9)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10)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11)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12)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13)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4.无害化处理场所应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

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m以上;(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3)场区周围建有围墙;(4)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5)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6)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7)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8)配置机动消毒设备;(9)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10)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1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5.集贸市场应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1)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②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③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④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⑤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⑥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2)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②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③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④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⑤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⑥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与管理

(1)以上所列场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②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③设施设备清单;④管理制度文本;⑤人员情况。

(2)对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的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于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动物检疫概论

第一节 动物检疫概述

一、动物检疫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