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544-2008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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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G2367 氯乙烯聚合反应釜技术条件 HG/T20517 钢制低压湿式气柜 HG/T20549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 HG/T20657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20008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J212 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 HG/T3053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火作业 work with flame

指在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内,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清釜作业 cleaning caldron work

指在聚合釜内进行清除粘釜和防粘釜涂布的作业。 4 基本规定 4.1 通用要求

4.1.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氯乙烯制备和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依法经过安全许可。

4.1.2 氯乙烯防护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在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生产系统的安全卫生条件符合GB/T120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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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氯乙烯属于危害程度为Ⅰ级(极度危害)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直接接触氯乙烯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4.1.4 氯乙烯制备和氯乙烯生产厂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5 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应按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4.1.6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4.1.7 贮存、运输氯乙烯,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4.1.8 氯乙烯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制定氯乙烯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应符合AQ/T9002中的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 4.2 消防设施

4.2.1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装置的消防通道宜为环形。其防火应按GB 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管网和固定灭火装置。并根据火源及着火物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见附录A。

4.2.2 合成、压缩、精馏和聚合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火灾灭火自动报警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4.3 电气安全

4.3.1 氯乙烯和氯乙烯生产装置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应符合GB50058、GB50257的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气产品应符合GB3836的要求。

4.3.2 聚合系统供电应为一级负荷,其中自控仪表、通信、照明等尚应增设应急电应供电,应急电源供电时间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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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防雷、防静电

4.4.1 厂(车间)内各类建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氯乙烯合成、精馏、聚合系统属第Ⅱ类防雷建、构筑物。

4.4.2 厂(车间)内的氯乙烯设备、管道应按HG/T20675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4.4.3 除装置有特殊要求外,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等电位连接。 4.4.4 传动带应采用抗静电的皮带。 4.5 通风设施

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12次/小时。 4.6 管道的颜色及标志

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7231的规定。气、液氯乙烯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4.7 个人防护

4.7.1 直接从事氯乙烯作业的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毒面具。

4.7.2 氯乙烯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应配备适量的长管式空气呼吸器和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8 气体浓度的测定

4.8.1 氯乙烯作业场所(如合成、压缩机房、精馏、种子制备、聚合、汽提、沉析、离心、干燥、包装等岗位)的氯乙烯浓度应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其空气中氯乙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1O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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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在特殊场所(如种子釜、聚合釜、沉析槽、过滤器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如氯乙烯)和氧气浓度的变化,至少每隔2h测定一次。

5 生产安全 5.1 设计要求 5.1.1 区域布置

a)新建、改建和扩建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b)氯乙烯合成系统、聚合系统的装置区域应布置在居民区和生服务活区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B11658的规定。其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60-1992的有关规定。

c)氯乙烯净制、压缩、精馏、浆料(或乳胶)处理、离心及干燥系统的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

d)厂区内的仪表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室内应设有电话等通讯装置。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表控制室应符合AQ3009的有关规定。

5.1.2 厂房结构

a)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和聚合厂房,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离心、干燥、包装厂房,生产类别属于丙类。各厂房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b)氯乙烯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进行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应采用墙不承重的框架结构,必需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不燃烧墙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厂房的安全出入口及楼梯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c)氯乙烯厂房和聚合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包装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且易于清扫。

5.2 设备与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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