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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种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决议方式 对外投资★ 规模 母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 (1) 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 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 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 1. 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 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注意: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 变更登记:★★ (1)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作出→30日内 (2)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公告→45日后 (3) 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足额缴纳→30日内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30日内 3. 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 注意: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五,年度检验★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出资期限★★★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 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 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出资形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以用股权,债权。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 注意: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 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 出资不实★★★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的可以拿回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职权★★★ 公司是股东投资的,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注意:区别于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备注:由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意:(1).所有的监事会,都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会议制度 ★★★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注意:本书中只有该条款与“最多”二字有关。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有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履行职责的,由下面的顺序来: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聘请的管家都不履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不是人数)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1个监事不行)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 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能在睡觉时想起开就开。 表决权 特别决议 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