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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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的核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以及《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具体如下: 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

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一)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二)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除外。

(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工业项目。 (四)生产性、中试及以上规模的研发机构应参照产业项目进行总量计算。 二、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二)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只需计算总量,无需说明总量指标来源。 三、建设项目废水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 (一)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 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E水= Q水×C水×10-6

式中:E水——废水污染物总量,单位:吨/年; Q水——废水量,单位:吨/年;

C水——废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

(二)废水纳管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量和废水污染物浓度相关规定 1.废水量核算。

(1)本节废水量是指纳入污水管网的各类废(污)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除外。 (2)由设计单位按照清浊分流原则确定纳入污水管道的废水种类。通过污水管道排放的清下水必须计算总量。排入雨水管网的清下水无需进行总量考核,但对于设计方提出纳入雨水管网的排水,环评报告应分析其合理性。

(3)大型电厂等企业,若冷却系统排水量很大,经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直排地表水体而不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其冷却系统排水可不进行总量考核。

(4)上海化工区内工业项目,凡经批准纳入无机废水管的废水,均无需考核总量。 2.废水污染物浓度核算。

(1)本节废水污染物浓度是指污水管网末端污水处理厂上一年度废水污染物的实际出水浓度年平均值(12个月的平均值)。各污水处理厂上一年度需进行总量控制的废水污染物的实际出水年平均值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在每年环境统计时统一公布。若建设项目不涉及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排放,则无需进行计算。

(2)对于新建污水处理厂,若没有上一年实际出水浓度数据,则按照该污水处理厂环评验收数据进行计算。

(3)对于上一年度出现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其废水污染物浓度依据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执行的标准值进行计算。环评文件中应明确采用标准值进行计算的原因。 (三)废水直排水体的建设项目废水量和废水污染物浓度相关规定 1.废水量核算。

本节废水量是指纳入厂区污水管后直排地表水体的各类废(污)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除外。

2.废水污染物浓度核算。

本节废水污染物浓度是指企业废水总排口处除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以外的其他所有废(污)水中,需进行总量控制的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直排地表水体的各类废水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四)重点行业废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算要求 1.造纸及纸制品行业。

现有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十二五”期间总量指标,按照机制纸及纸板生产规模等情况,采用排放系数(表1)方法进行核算。

表1 现有造纸及纸制品行业总量指标分配排放系数表

化学需氧量排放系数(克/吨产品) 氨氮排放系数(克/吨产品) 3600 280

“十二五”期间新、扩、改建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按照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等情况,采用排放系数(表2)方法进行核算。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水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限值要求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表2 造纸及纸制品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排放系数表 产品类型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排放系数 (克/吨产品) 氨氮排放系数 (克/吨产品)

浆 50 5000 400 机制纸 40 3600 280 2.印染行业。

现有印染企业“十二五”期间总量指标,按照主要产品生产规模等情况,采用排放系数(表3)方法进行核算。

表3 现有印染行业总量指标分配排放系数表 产品类型 化学需氧量排放系数 (克/吨产品) 氨氮排放系数 (克/吨产品)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含蚕丝>50%) 35142 3255 毛机织物(尼龙) 39311 4661 印染布(针织) 13841 1863 印染布 21141 2090(蜡染布2969)

“十二五”期间新、扩、改建印染企业,按照印染布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等情况,采用排放系数(表4)方法进行核算。表4 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排放系数表 产品类型 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排放系数 (克/吨产品) 氨氮排放系数 (克/吨产品)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

(含蚕丝>50%) 228 29592 2741 毛机织物(尼龙) 327 33102 3925 印染布(针织) 133 11655 1569 印染布 146 17802 1760(蜡染布2500)

四、建设项目废气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 (一)废气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 建设项目废气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E气=Σ(V气×C气×t×10-9)+ A

式中:E气——废气污染物总量,单位:吨/年; V气——各股有组织排放废气气量,单位:立方米/小时;

C气——各股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t——年工作小时数,单位:小时/年;

A——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单位:吨/年。 (二)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算要求 1.电力企业。

现有电力企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确定,为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再乘以排放绩效值(分别见表5、表6)。计算公式为:

式中:Mi——第i台机组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吨/年; CAPi——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第i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度电。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总量指标分配,用等效发电量D表示。计算公式为:

式中:Di——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第i台机组设计供热量,兆焦。 表5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燃料类型 锅炉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燃煤机组 煤粉炉 0.85 循环流化床锅炉 1.70 燃油机组 全部 0.85

表6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燃料类型 机组规模(万千瓦) 绩效值(克/千瓦时) 燃煤机组 ≥30 0.9 [20,30) 1.2 <20 2.6

燃油机组 所有规模 0.8 燃气机组 所有规模 0.5

注:1、燃用无烟煤的W型火焰锅炉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按表中对应绩效值的1.3倍取值; 2、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放绩效按直排情况下的绩效值1.8克/度电取值。

“十二五”期间新、扩、改建机组,应建设无脱硫设施旁路的高效脱硫装置,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装置,并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0.5克/千瓦时绩效值计算。新建、扩建燃煤机组试行燃煤等量替代的,按照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的燃煤总量。 2.钢铁行业。

现有钢铁企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区域和生产工序情况,采取绩效(表7)方法进行核算。

“十二五“期间新、扩、改建烧结/球团生产线,应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装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0.40千克/吨烧结矿(球团)绩效值核算;新、扩、改建的炼铁生产线,二氧化硫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