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简称新锅规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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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9mm; (2)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以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并且不小于0.5d + 12mm; (3)胀接管孔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当避免开在环向焊缝上。对于环向焊缝,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超声波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处理后,可以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3.8.2 焊接管孔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当避免开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管接头焊后经过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可以在焊缝及其热影响区上开焊接管孔 3.9 焊缝布置 3.9.1 相邻主焊缝 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者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离(外圆弧长)至少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且不小于100mm 3.9.2 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 3.9.2.1 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 锅炉受热面管子(异种钢接头除外)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外径小于159mm,L≥2倍外径; (2)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300mm。 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本条(1)、(2)要求时,对接焊缝的热影响区不应当重合,并且L≥50mm。 3.9.2.2 对接焊缝位置 (1)受热面管子及管道(盘管及成型管件除外)对接焊缝应当位于管子直段上; (2)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A级锅炉距离至少为70mm;对于管道距离应当不小于100mm 3.9.3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附件的焊缝可以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 3.10 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除了球形封头以外,扳边的元件(例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均应当有一定的直段距离。扳边元件直段长度(L)应当符合表3-1中的数值表3-1 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扳边元件内径(mm) 直段长度L(mm) ≤600 >600 ≥25 ≥38 3.11 加装套管 B级及以上蒸汽锅炉,凡能够引起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处应当加装套管 3.12 定期排污管 (1)锅炉定期排污管口不应当高出锅筒或者集箱的内壁最低表面; (2)小孔式排污管用做定期排污时,小孔应当开在排污管下部并贴近筒体底部。 3.13 紧急放水装置 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放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 3.14 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 锅炉应当按照下列情况配置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并且在锅炉设计时,选择有代表性位置设置取样点: (1)A级直流锅炉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一排水阀和给水取样点; (2)A级锅炉应当在省煤器进口、锅筒、饱和蒸汽引出管、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位,配置水汽取样器; (3)A级锅炉过热器一般应当设置反冲洗系统,反冲洗的介质也可以通过主汽阀前疏水管路引入; (4)B、C级锅炉应当配置锅水(油)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应当设蒸汽取样器。 3.15 膨胀指示器 A级锅炉的锅筒和集箱上应当设置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当予以固定。 3.16 与管子焊接的扁钢 膜式壁等结构中与管子焊接的扁钢,其膨胀系数应当和管子相近,扁钢宽度应当保证在锅炉运行中不超过其许用温度,焊缝结构应当保证扁钢有效冷却。 3.17 喷水减温器 (1)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相对膨胀,并且能够避免产生共振; (2)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当便于检修。应当设置一个内径不小于80mm的检查孔,检查孔的位置应当便于对减温器内衬套以及喷水管进行内窥镜检查。 3.18 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设置有省煤器的锅炉,应当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他省煤器启动保护措施。 3.19 再热器的保护 电站锅炉应当装设蒸汽旁路或者炉膛出口烟温监测等装置,确保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 3.20 吹灰及灭火装置 装设油燃烧器的A级锅炉,尾部应当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空气预热器灭火装置。燃煤粉或者水煤浆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当装设吹灰装置 3.21 尾部烟道疏水装置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 3.22 防爆门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75t/h的燃用煤粉、油或者气体的水管锅炉,未设置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在炉膛和烟道应当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不应当危及人身的安全。 3.23 门孔 3.23.1 门孔的设置和结构 (1)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当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2)集箱手孔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当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3)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当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当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4)锅炉受压元件人孔圈、头孔圈与筒体、封头的连接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当采用内闭式结构;对于B级及其以下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以采用法兰连接结构;炉墙上人孔门应当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当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5)锅筒内径大于或者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锅炉,均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由于结构限制导致人员无法进入锅炉时,可以只开设头孔;对锅壳内布置有烟管的锅炉,人孔和头孔的布置应当兼顾锅壳上部和下部的检修需求;锅筒内径小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6)立式锅壳锅炉下部开设的手孔数量应当满足清理和检验的需要,其数量应当不少于3个。 3.23.2 门孔的尺寸 (注3-1)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当小于280×380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当小于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9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当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当达到能够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100mm,头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5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65mm,手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6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当超过50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当不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当不小于450mm,矩形门孔一般应当不小于300×400mm。 注3-1:若由于结构原因颈部或者孔圈高度超过本规程3.25.2规定,孔的尺寸应当适当放大 3.24 锅炉钢结构 3.24.1 基本要求 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GB/T 22395《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3.24.2 平台、扶梯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2000mm的锅炉,应当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当保证操作人员能够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置的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的高度应当满足相关规定; (3)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果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4)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1000~1500mm 3.25 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 (1)直流电站锅炉应当设置启动系统,容量应当与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相适应。 (2)直流电站锅炉采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隔离阀的工作压力应当按照最大连续负荷下的设计压力考虑,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强度按照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的设计参数设计计算;采用内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各部件的强度应当按照锅炉最大连续负荷的设计参数计算。 (3)直流电站锅炉启动系统的疏水排放能力应当满足锅炉各种启动方式下发生汽水膨胀时的最大疏水流量; (4)直流电站锅炉水冷壁管内工质的质量流速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应当大于该运行工况下的最低临界质量流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