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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及全民创业暂行办法

为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式下参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及全民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方式、范围

1、组织部门将根据企业发展和锻炼干部的需要,统一安排乡(局)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及企业特殊需要人才到企业挂职锻炼,为企业发展服务。

2、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自愿且具有创业能力和条件的,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安排进行脱岗创业培训实践,促进全民创业。

3、一线教学骨干、一线医务工作者、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重要岗位干部等特殊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到企业挂职锻炼和脱岗创 。

过;其他工作人员,由人社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3、中途变更审批程序: ①本人申请。干部本人针对自身或所在企业变化实际,书面提出变更所在企业或方式的申请。 ②单位意见。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其变更的意见。 ③领导把关。由县主管领导根据情况签署意见。

④选派机关复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进行复核,履行变更手续。 三、时限、待遇

1、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

2、期间原职务级别、编制和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前3年发放渠道不变,发放形式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年度发放,年终经组织、人社部门考核通过后予以一次性发放;后2年工资由所在企业承担。经组织或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随时回原单位工作,原则上按原职务级别安排工作。超过5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3、对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将视情况一事一议予以一次性政策奖励。

4、因公(工)负伤、死亡的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所在企业负担。期间发生的个人经济纠纷或因个人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四、督查、考核

1、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专项集中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督查,及时掌握所派干部、干部所在单位和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2、组织、人社等部门每年对所派干部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还将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动态掌握干部表现,提出年终工资发放考评意见,督促干部所在单位和企业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3、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人社局、纪委(监察局)、编办、经济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联合考核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重点考核乡(局)级领导干部、乡(局)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后备干部和党群部门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由人社部门重点考核。

五、相关责任

1、干部所在单位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主体,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对所派干部的推荐、审查、管理、监督等职责,并根据干部表现书面提出年终工资发放意见,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县主管领导审批。如发现派出干部不在岗、不认真发挥作用的要及时召回。如发现单位推荐审查不认真、监督管理不得力,有谎报、瞒报等问题,将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