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路规费征稽所公路规费征收业务办事指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中山市公路规费征稽所公路规费征收业务办事指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d5ce460f5335a8102d2207f

中山市公路规费征稽所公路规费征收业务办事指引

(2007年12月11日修订)

一.车辆入户缴费

新购车辆在登记上牌之日起1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机动车辆征费入户登记表》,车主属单位的需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车主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地车主还需暂住证)。 二、缴费时间

1、按月缴费的车辆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的养路费; 2、按年统缴的车辆在上年12月下旬至当年4月10日前办理当年的缴费手续。(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当年1月10日前缴纳)

3、属免征、减征范围的车辆在原养路费缴(免)凭证有效期内(新车30天内)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三.迁出(市所办理)

车辆转往外地并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迁移手续的,须在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2、公安车管部门《档案袋》、临时号牌。 四.市内车辆变更、转让过户

已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须在核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机动车辆征费入户登记表》,车主属单位的需盖公章; 2、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新车主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地车主还需暂住证)。 五.外省、市车辆转入

外地转入并已领取《机动车行驶证》,须在核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机动车辆征费入户登记表》,车主属单位的需盖公章; 2、原车籍地征稽部门签发的《征费转籍介绍信》; 3、原车籍地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征》; 4、新《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新车主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地车主还需暂住证)。 六.车辆停驶报停

车辆因某种原因暂停行驶的,须在月底前办理次月报停,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车辆报停申请表》,车主属单位的需盖公章;

2、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因故被扣押的在30日内凭司法、行政机关扣押凭证。 七.被盗被抢停征养路费(市所办理)

车辆在被盗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公安机关核签的《被盗、被抢机动车报案登记表》; 2、报案回执。

八.车辆报废、销户(市所办理)

车辆超过使用期限或因故不能使用需公路规费销户的,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2、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接收报废车辆《待报废回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发票;

3、公安车管部门签发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九.免征、减征(市所办理)

根据规定办理减免公路规费的,提交资料及办理程序: 1、填写《免、减费申请表》并盖车主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及影印件; 3、到市所4号窗提交相关资料; 十.补发公路养路费缴讫标志

车主遗失公路养路费缴讫证办理补发程序:

1、车主属个人的,由征稽所(站)核对缴费情况并出具证明;车主属单位的,由车主提交车主单位证明,征稽所(站)核对缴费情况并加注意见; 2、车主持证明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3、车主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及上述1项证明到征稽所(站)办理补发证。

十一.提示

每年5月29、30、31日及12月29、30、31日全省各征稽机构安排三天集中与各收款银行对帐,所有征稽所一律停止缴费业务。 咨询电话

市征稽所:8313097 东升征稽站:2820800 三乡征稽站:6333678 中山港征稽站:8286733 吨位计量:8313097 投诉电话:8324295 更新日期: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