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Z60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正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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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取证或者回原发证机关提交复复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完成;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复审不合格、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活动的,应当新申请取证。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申请人员考试档案,包括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考试试卷、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记录、考试现场记录(含考试现场影像)等。考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其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受理结果、考试机构上报的考试结果、审批记录、结果发布的文件、发放记录等。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及承诺的、考试作弊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发证机关记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发证(复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取证(复审)人员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身份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结果发布后的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中请的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申请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要求。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可加印二维码。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下列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同时废止: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2013年1月16日质检总局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号公告附件2进行修订);

(2)《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例(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1);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2,2017年第1号修改单)

(4)(场厂)内专用机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3);

(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2009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颁布);

(6)《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7)《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钢》(TSGR6001-2011,2011年5月10日质检总局颁布); (8)《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11,201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9)《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0)《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TSGT6001-2007,2007年8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S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Y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4)《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 TSG ZF002-2005,2005年11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