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现状及发展及趋势毕业设计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浅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现状及发展及趋势毕业设计更新完毕开始阅读3d9a7439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4f

浅谈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现状

一、招投标在国外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实现了巨大的改革和腾飞,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计划性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的各地建立了有形市场,通过市场竞争取得业务。我国招标标事业在循序渐进,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招投标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探索阶段

上世纪八十年代,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开始起步,开始探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范围初步确定:提出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招标,但没有制定强制性要求,招标投标只在国家部分重点项目上进行,项目的招标投标率不是很高。

招标投标多为自行组织招标,流于形式。公开招标较少,大多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阶段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从1992年建设不第23号令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招标方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工随着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服务机构开始建立。自1995年期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并且随着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的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张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阶段:逐步完善阶段

建设交易中心在有序进行和经验积累的过程中,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完善和细化。健全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2000年1月1日期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招投标管理的手段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专业人员监督

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四阶段:信息数字化变革趋势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招投标网络话,电子化应运而生,这种突破传统用电子数据代替物理纸张的投标备案方式,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尽量减少在招投标领域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招投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1、招投标方地位的不平等

由于目前的招投标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招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可以精心设计有利于自身利益、规避自身风险的条款,而投标方则明显处于劣势,针对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许多不合理要求,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否则就会有因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剥夺投标资格或成为废标。 2、招标方剥夺投标方参与机会

有些单位利用招标审核把关不严格的漏洞规避招标,往往把造价达到招标要求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或者干脆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抢险等为借口,将工程指定为“应急工程”、“抢险工程”等,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拍板或联席会议表态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规 避招标,从而达到直接发包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3、招标方控制信息发布或设置特定条件排斥他人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等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同时,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使招投标过程成为空壳的形式而已,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4、招标代理机构不平等的对待潜在投标方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并在关键环节上逃避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

(二)投标过程中的问题

1、投标单位利用欺诈手段谋求中标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管理中心往往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投标方出具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类似工程经历等,骗取中标。 2、投标方违法挂靠、分包和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

挂靠投标是指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以另一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挂靠企业一定数额的报酬。有些单位通过允许私人违法进行分包、转包和挂靠,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出现外地的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就是操着当地口音的小县城包工头的奇怪现象。 3、投标方以贿赂方式谋求中标

某些施工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不思努力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和完善施工技术,为了能够接到业务,却瞄上了旁门左道,通过关系、后门、以金钱为诱惑不择手段地行贿招标方管理人员,谋求中标。

4、投标方主动压价、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谋求中标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主动让利压价,而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损害工程质量,或者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改变施工方案、增加工程内容,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造价,从而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还有些施工企业利用业主资金紧张的心里,以可以垫资为由,谋求非法中标。 5、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陪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标是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围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事先相互串通,结成利益联盟,达成利益分配方案,形成几家共同围标、抬高报价、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共赢局面。陪标是指是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许诺,使其他施工企业为自己做陪衬,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自己达到中标的目的。

(三)开、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开标后答疑澄清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一般情况下,开标之后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