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14)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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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捐赠;

(四)学校提供的经费资助。

学生社团接受资助、赞助和捐赠,应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核准和公示后进行,不得接受赞助方发放传单、产品销售等商业气息浓厚的推广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

(二)积极响应学校及社团管理机构的号召,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类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二)民主决定各项重大事务;

(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艺术图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行的各类活动,应当征得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同意。社团及其会员经学校授权后方可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活动或竞赛。

第三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二)自由退出学生社团; (三)知情权;

(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对所在学生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生社团章程,依法行使会员权利,不得滥用会员权利损害学生社团或者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学生社团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学生社团章程的,会员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撤销。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执行所在学生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所在社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而致危害社团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监督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团体应当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向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展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理事长、理事、会员及组织机构变动情况; (三)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十二条 对年检合格的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在学生社团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年检不合格的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可以检查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和查验学生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要求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一经发现社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社团章程情况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可以定期组织交流学生社团管理经验和学生社团活动经验,表彰先进学生社团,开展对学生社团工作人员的培训,为学生社团工作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不按时参加年检;

(二)申报社团活动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 (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及时办理的; (四)不服从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行政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违反本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学生社团资格证书尚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学生社团的宗旨或者超越登记范围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社会资助、商业赞助的; (五)未经同意举办社团活动的。

停止活动的处罚期限为半年。处罚期间,学生社团应当按照社团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

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拒不参加年检的;

(二)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学生社团资格证书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本条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社会资助、商业赞助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 (五)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活动的;

(六)学生社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十八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责令其以公开的方式消除影响后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对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收缴其全部图章、资格证书正、副本,依本条例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查处学生社团的违规行为时,必须查明事实,依规处理,并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学生社团或者其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占财务,使学生社团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学校规章制度追究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