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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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诈骗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以下诈骗行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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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9.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对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在于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 (1) 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并说明如何达此目的。 (2) 一般预防,即通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以警戒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说明如何达此目的。

两种预防的关系,是互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不能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否则就不可能全面达到刑罚目的。

10.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1分)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拒绝非法性交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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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强行为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妨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是实施了伪证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五、论述题

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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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

第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第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第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为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组织。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组织目的不同。黑社会组织一般具有经济目的,而恐怖组织的目的一般不具有经济目的,而是为了制造恐怖来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2、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黑社会性组织一般是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恐怖组织主要是实施爆炸、绑架等恐怖性犯罪行为。3、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而恐怖组织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组织。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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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是说不能翻供。

3.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