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制冷加热站整体式换热机组经济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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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级空冷供热机组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件。

8.2.2 货物到达现场后,卖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或发运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卖方到货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在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6】个月后仍不开箱,视同买方放弃在开箱检验阶段就检验结果向卖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8.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双方应共同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将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7】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2.2至8.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8.2.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7天,否则按11.2条处理。

8.2.8 买方对开箱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开箱检验的【7】个月。

8.2.9 上述8.2.2至8.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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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8.2.10 进口配套设备的国外验收(如有)

在合同设备所需的进口配套设备出厂发货前,买方将派相关人员赴配套设备生产厂对进口配套设备进行出厂检验。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次数为【 】次,人员为【 】人/次、时间为【 】/次,买方人员国外验收费用已含在设备价格中。

第9条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重要工序(见附件5)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及质保期内,如果因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无偿进行更换或修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现场更换和修理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在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7】天内完成,否则,应按11.2条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9.2 在合同设备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需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质保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9.3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在发现影响调试的设备问题后7天内,卖方应提出解决问题所需的方案,若因以上原因影响工期的,按11.2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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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合同设备所属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6】个月内(此【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性能验收试验过程中各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和11.1条办理。

9.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表明合同设备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合同设备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中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系卖方责任所致,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并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合同设备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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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卖方原因,应按本合同第11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买方代表应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但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9.8 在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但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附件1和5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所属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的性能验收试验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 按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依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依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保期期满后三年为止。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9.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0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工程所在地费率水平计费)

P= a h + M + c m 其中:P__总费用(元) a __人工费(元/小时.人) h __人时(小时.人) M __材料费(元) c __台班数(台.班)

m _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11 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如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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